土地監察是指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對單位和個人執行和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規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并對違法者實施法律制裁的行政執法活動。
土地監察有以下幾個特點:
(1)土地監察的主體是依法享有土地行政管理職權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包括國土資源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和縣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
(2)土地監察的對象是管理相對人,即一切與土地發生法律關系的單位和個人,在一定的條件下還包括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門,這是土地監察的重要特點之一。
(3)土地監察的內容是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并對違法者實施法律制裁。法律制裁包括給予違法者行政處罰和行政處分。
(4)土地監察的目的是實現土地管理職能,保證國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貫徹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