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管理體制是指國家關于土地管理機構設置和管理職能權限劃分所形成的體系和管理制度。土地管理體制依照土地管理機構設置來劃分,一般有統管、分管和統管與分管相結合的三種模式。統管,是指國家依法設立獨立的土地管理專門機構,統一管理全國土地;分管,是指分部門、分系統,根據實際情況需要,設立土地管理機構,負責管理本部門、本系統所使用的土地;統管與分管相結合,是指國家設立土地管理機構,按照法律規定的職權統一管理全國土地,各部門、各系統也設立土地管理機構,負責管理本部門、本系統的用地。世界各國和地區的土地管理體制多經歷了一個由分散、分權、多頭管理不斷向集中、集權、統一管理轉變的過程。與世界各國一樣,我國的土地管理體制也經歷了由分散、多頭管理向集中、統一管理轉變的過程。
根據我國的土地基本國情,1997年中央11號文件指出:“土地問題涉及全民族的根本利益,必須服從國家的統一管理。國家管理土地的職能只能加強,不能削弱。”1996年中央在聽取原國家土地管理局關于“耕地保護問題”的匯報時強調,土地要“集中管理,把分散的權收上來”,“管理體制要相對集中”,“沒有統一權威的機構不行”,“土地管理的權力必須相對集中,國家管理土地的職能必須強化”。中央對于“土地應由國家管理”的問題給予了高度重視。我國現行的土地管理體制是按照中央精神確定的,并體現在新修訂的《土地管理法》當中。新《土地管理法》第5條規定:“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統一負責全國土地的管理和監督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的設置及其職責,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國務院有關規定確定。”可見,我國建立的是全國土地統一管理體制。在中央,統管全國土地的機構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土資源部;在地方,統管土地的機構是各級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即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土地(國土)管理局(廳)。
按照1997年中央11號文件和新《土地管理法》規定,我國現行的土地管理體制有以下幾個特點:
(1)強化了國家管理土地的職能,實行國家和省兩級管理以省為主的管理模式。凡屬事關國家利益和社會穩定、民族發展全局的土地管理權都由中央和省級人民政府行使。
(2)具體劃分了中央與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土地管理部門的土地管理權。中央和省級人民政府的職權有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審批權、農用地轉用批準權、土地征用權、建設用地總量和耕地保有量控制權等;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土地管理部門的職權有土地登記發證權(中央國家機關使用的國有土地除外)、土地權屬爭議處理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權、開發國有荒山、荒地批準權、土地劃撥批準權、收回國有土地批準權和土地行政處罰權等;
(3)實行了全國土地的統一管理。由國土資源部代表國務院依據法律和國務院的規定行使中央政府統一管理土地的職權。
(4)國土資源部對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實行業務領導,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主要領導干部的任免,需征得國土資源部的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