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2-07-25 共1頁
一、基本概念
1、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制度 是指國家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讓與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有償使用費的制度。
2、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是指國家為保證土地資源的合理利用和經濟、社會及環境的協調發展,通過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劃定土地利用區,確定土地使用條件,并要求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嚴格按照國家確定的用途利用土地的制度。
3、農用地 是指直接用于農業生產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農田水利用地、養殖水面等。
4、建設用地 是指建造建筑物、構筑物的土地,包括城鄉住宅和公共設施用地、工礦用地、交通水利設施用地、旅游用地、軍事設施用地等。
5、未利用地 是指農用地和建設用地以外的土地。
6、國有土地 指土地所有權屬國家所有的土地。我國城市市區的土地和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農械球市郊區的土地屬國有土地。國有土地的所有權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
7、農民集體所有土地 指土地所有權屬于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土地。我國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于農民集體所有。農民集體土地所有權分別屬于鄉、村和村內兩個以上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三種形式的農民集體所有,并由法律規定的組織經營、管理。
8、土地登記 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法定程序將土地的權屬、用途、面積、等級、價值等情況記錄于專門的簿冊,并據此頒發土地權屬證書的一種制度。
9、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是指在一定區域內,根據國家社會經濟可持續發展的要求和當地自然、經濟、社會條件,對土地的開發、利用、治理、保護在時間上、空間上所作的總體的戰略:的安排和布局,是國家實行土地用途管制的依據。
10、土地利用區 是指在各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中,依據土地的適宜性、土地利用現狀和土地需求,結合當地社會經濟可持續發展的要求、上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下達的規劃指標和布局要求,劃分出的土地主要規劃用途相對一致的區域。
11、土地利用年度計劃 是指國家對計劃年度農用地轉用計劃指標、耕地保有量計劃指標和土地開發整理計劃指標等的具體安排;它是實施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重要措施,是農用地轉用的審批、建設立項審查、用地審批和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審批的依據。
12、基本農田保護區 是指為對基本農田實行特殊保護而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依照法定程序確定的特定保護區域。
13、土地整理 是指通過采取各種措施,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對田、水、路、林、村綜合整治,提高耕地質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積,改善農業生產條件和生態環境。
14、土地復墾 是指對在生產建設過程中,因挖損、塌陷、壓占等造成破壞的土地,采取整治措施,使其恢復到可供利用狀態。
15、農用地轉用 是指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和國家規定的批準權限批準后,將現狀的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行為。
16、征用土地 是指國家為了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據法律規定的程序和批準權限批準,并依法給予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農民補償后,將農民集體所有土地變為國有土地的行為。
17、新增建設用地的土地有償使用費 是指國家在新增建設用地中應取得的平均土地純收益。
18、土地行政處罰 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法定程序,對違反《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以及《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等土地管理法律、法規規定,但尚未構成犯罪的行為給予的法律制裁措施。
19、土地行政處分 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國家工作人員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規定,但尚來構成犯罪的違法失職行為,依照國家有關人事管理權限和處理程序的規定采取的法律制裁措施。
20、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 是指以牟利為目的,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行為。
21、非法占用耕地罪 是指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數量較大,造成耕地大量毀壞,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行為。
22、非法批準征用、占用土地罪 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殉私舞弊,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濫用職權,非法批準征用、占用土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行為。
23、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罪 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殉私舞弊,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濫用職權,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行為。
24、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 是指單位或者個人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規定,將土地主要是指土地權利完全地或部分地轉移給他人的行為。
25、破壞耕地 是指單位或者個人占用耕地建窯、建墳,未經批準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礦、取土等,使土地種植條件遭到破壞或者因土地開發造成土地荒漠化、鹽漬化的違法行為。
26、非法占用土地 是指單位或者個人未經批準擅自占用土地、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難占用土地以及超過批準的數量多占土地的違法行為。
二、重要條款
1、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全民所有,即國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權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
2、國家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實行征用。
3、國家依法實行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制度。但是,國家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除外。
4、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實保護耕地是我國的基本國策。
5、國家實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國家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規定土地用途,將土地分為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嚴格限制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控制建設用地總量,對耕地實行特殊保護。
6、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嚴格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7、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統一負責全國土地的管理和監督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的設置及其職責,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國務院有關規定確定。
8、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義務,并有權對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提出檢舉和控告。
9、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經分別屬于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已經屬于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
10、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本集體經貉組織的成員承包經營,從事種植業、林量、畜牧業、漁業生產。土地承包經營期限為三十年。
11、國有土地可以由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經營,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
生產。
12、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經營的,必須經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報鄉(鎮)人民政府批準。
13、依法登記的土地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14、依法改變土地權屬和用途的,應當辦理土地變更登記手續。
15、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
16、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整治和資源環境保護的要求、土地供給能力以及各項建設對土地的需求,組織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17、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規劃期限一般為15年。
18、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編制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中的建設用地總量不得超過上一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控制指標,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上一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控制指標。
19、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編制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確保本行政區域內耕地總量不減少。
20、縣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劃分土地利用區,明確土地用途。
21、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劃分土地利用區,根據土地使用條件,確定每一塊土地的用途,并予以公告。公告內容應當包括規劃目標、規劃期限、規劃范圍、地塊用途、批準機關和批準日期。 ”
22、城市建設用地規模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充分利用現有建設用地,不占或者盡量少占農用地。
23、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土地利用計劃管理,實行建設用地總量控制。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包括農用地轉用計劃指標、耕地保有量計劃指標和土地開發整理計劃指標。
24、國家實行占用耕地補償制度。非農業建設經批準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墾多少”的原則,由占用餅地的單位負責開墾與所占用耕地的數量和質量相當的耕地;沒有條件開墾或者開墾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應當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繳納耕地開墾費,專款用于開墾新的耕地。
25、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嚴格執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采取措施,確保本行政區域內耕地總量不減少;耕地總量減少的,由國務院責令在規定期限內組織開墾與所減少耕地的數量與質量相當的就地,并由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農業行政主管部門驗收。個別省、直轄市確因土地后備資源匱乏,新增建設用地后,新開墾耕地的數量不足以補償所占用耕地的數量的。必須報經國務院批準減免本行政區域內開墾耕地的數量,進行易地開墾。
26、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劃定的基本農田應當占本行政區域內耕地的80%以上。基本農田保護區以鄉(鎮)為單位進行劃區定界,由縣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27、禁止占用基本農田發展林果業和挖塘養魚。
28、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閑置、荒蕪耕地。已經辦理審批手續的非農業建設占用耕地,一年內不用而又可以耕種并收獲的,應當由原耕種該幅耕地的集體或者個人恢復耕種,也可以由用地單位組織耕種。承包經營耕地的單位或者個人連續二年棄耕拋荒的,原發包單位應當終止承包合同,收回發包的耕地。
29、開發未利用的土地,適宜開發為農用地的,應當優先開發成農用地。 來
30、開發未確定土地使用權的國有荒山、荒地、荒灘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或者漁業生產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可以確定給開發單位或者個人長期使用,使用期限最長不得超過50年。
31、土地整理新增耕地面積的60%可以用作折抵建設占用耕地的補償指標
32、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的道路、管線工程和大型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國務院批準的建設項目占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國務院批準。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規模范圍內,為實施該規劃而將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分批次由原批準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機關批準。在已批準的農用地轉用范圍內,具體建設項目用地可以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
33、征用下列土地的,由國務院批準:
(一)基本農田;(二)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三十五公頃的;(三)其他土地超過七十公頃的。征用前款規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并報國務院備案。
34、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征用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
35、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36、國有土地有償使用的方式包括:(一)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二)國有土地租賃;(三)國有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或者入股。
37、新增建設用地的土地有償使用費,30%上繳中央財政,70%留給有關地方人民政府,都專項用于耕地開發。
38、建設項目施工和地質勘查需要臨時使用國有土地或者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批準。臨時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過二年。
39、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
40、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于非農業建設;但是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并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因破產、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權依法發生轉移的除夕。
41、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監督檢查。
42、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在監督檢查工作中發現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分階,應當依法予以處理;自己無權處理的,應當向同級或者上級人民政府的行政監察機關提出行政處分建議書,有關行政監察機關應當依法予以處理。
43、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在監督檢查工作中發現土地違法行為構成犯罪的,應當將案件移送有關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來采集者退散
44、違反《土地管理法》規定,拒不履行土地復墾義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繳納復墾費,專項用于土地復墾,可以處以罰款。
45、農村村民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46、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論處。 來采集者退散
47、人民法院對當事人違法建造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強制拆除,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48、非法批準征用、使用土地,對當事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49、擅自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于非農業建設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