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2-07-25 共1頁
在實踐中,行使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的機構有兩種:一種是由全體成員組成的村民會議;另一種是以村集體經濟組織為代表的其他集體組織。 采集者退散
這兩種機構在行使集體土地所有權時有三種關系形態:平等的分工合作型。村民會議享有特別事項的決議權,其他集體組織享有一般事項的決定權,村民會議與其他集體組織各司其職,平等合作。權力機關與執行機關型。村民會議為權力機關,其他集體組織為執行機關,有關土地權利的一切事項均由村民會議作出決議,由其他集體組織負責實施,其他集體組織受村民會議監督,對村民會議負責。分工合作關系與監督關系并存型。分工合作關系——村民會議對特別事項進行決議,其他集體組織對一般事項進行決議;監督關系 ——村民會議對其他集體組織就一般事項做出的決定享有監督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