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2-07-25 共1頁
與國家土地所有權只能等到國家消亡、法律消失才能消滅不同,引起集體土地所有權消滅的原因有兩個:
1、集體土地所有權因所有權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消滅。
這包括四種情況:第一,國有化。國有化使國家獲取了土地所有權,相應地使一些農民集體喪失了一部分土地所有權。第二,征用。國家為了建設需要征用集體所有的土地,使集體喪失了該土地的所有權。第三,沒收。擁有土地所有權的集體違法使用土地,國家有權沒收其違法使用的土地,使該集體喪失該部分土地所有權。第四,調整。在農村土地集體化后,特別是1958年公社化后,政府曾經對各農民集體之間的土地所有權進行調整,被調出土地的集體便喪失了一部分土地的所有權。
2、集體土地所有權因所有權人的分立與合并而消滅。
土地所有權人的分立與合并,必然帶來土地所有權的變更,從而導致舊的土地所有權主體土地所有權的喪失。集體土地所有權人的合并包括兩種形式,一是吸收合并,即一個農民集體接受另一個農民集體的加入;二是新設合并,即兩個農民集體合并為一個新的農民集體。吸收合并使加入方歸于消滅而喪失土地所有權,新設合并因原來的兩個農民集體消滅而使其雙方消滅土地所有權。集體土地所有權人的分立也分為兩種情況,一種是原農民集體存在,其中一部分農民帶一部分土地重新組成一個農民集體;另一種是原農民集體分立為兩個新的農民集體,其本身歸于消滅。前一種情況,導致原所有權人喪失一部分土地所有權;后一種情況,原所有權人的所有權隨著自身的消滅而消滅。有必要指出的是,土地所有權人的合并與分立所導致的土地所有權的消滅是針對具體的所有權權利主體而言的。舊的土地所有權人消滅了,新的土地所有權人也產生了,土地所有權從一個權利主體轉移給了另一個權利主體,因而,土地所有權權利主體的合并與分立也是集體土地所有權取得的重要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