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2-07-25 共1頁
所謂農民集體土地所有權,是指中國農村勞動集體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占有、使用、收益、處分自己所有土地的權利。集體土地所有權的主體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它是中國社會主義土地公有制的另一種形式。
集體土地所有權的各項權能可以結合,也可獨立。集體土地所有者有權依法使用自己擁有的土地,集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能于一身;集體土地所有者也可以依法把土地劃撥給集體內部成員使用,還可以用土地使用權作為條件與全民所有制或城市集體所有制企業聯營舉辦企業等,使土地的所有權與使用權分離。集體所有的土地在國家征用或其他農民集體依法使用時,集體土地的所有者有要求依法得到補償的權利。從某種意義上來說,這就是土地所有權中處分權權能的實現。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