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賠償責任的構成必須具有下述三方面的條件:
(一)行政侵權行為
這是構成行政賠償責任的首要條件。包括三個要素:
1.實施行政侵權行為的人必須是國家行政機關的公務員或其他被授權或受委托行使國家行政管理職能的人員;
2.行政侵權行為必須是執行行政職務的行為;
3.行政侵權行為必須是違法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行為。
(二)損害事實
這是指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了行政侵權行為的客觀損害。認定損害事實應注意以下幾點:
1.損害必須是已經發生的、確實存在的損害;
2.受損害的權益必須是合法的、受法律保護的權益;采集者退散
3.損害事實包括物質損害事實、人身損害事實和精神損害事實。
(三)侵權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有因果關系
這是行政主體對損害承擔法律責任的前提和基礎。只有侵權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存在著邏輯上的直接聯系,行為人才能對侵權損害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