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工作制度
(一)國土資源所負責所轄鄉鎮范圍內的土地登記初審工作,駐鄉鎮國土資源管理人員負責本鄉鎮范圍內的土地登記初審。
(二)國土資源管理人員對權屬來源合法、界址清楚、權屬無爭議、資料齊備的,應及時受理,對資料不齊全的應一次告知。
(三)國土資源管理工作人員受理土地登記申請者提交的申請書及權屬來源證明,應當在收件薄上載明名稱、頁數、件數、收件時間,并給申請者開具收據。
(四)受理報件資料時要熱情,不得拒收資料齊全的報件資料,國土資源管理人員不準在受理報件資料環節中收受現金和“吃、拿、卡、要、冷、橫、硬、推、拖”。
(五)國土資源管理人員在初審收件后3個工作日內報國土資源所,由所長審查,對審查不符合登記要求的資料,由收件人在1個工作日內退交登記申請人,并具備退交手續。經國土資源所初審符合條件的,在2個工作日內報市、縣局所屬分局(所),分局(所)1個工作日審查后按程序報市、縣局地籍科(股)辦理。國土資源管理人員不得違反程序越級上報資料。
第二條 土地登記程序:
(一)土地登記申請;
(二)地籍調查;
(三)權屬審核;
(四)注冊登記;
(五)頒發或者更換土地證書。
三、報件資料
(一)土地登記申請人身份證明材料,土地使用者是單位的,應提交單位法人證明如《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和《組織機構代碼證》;土地使用者是個人的,應提交身份證或戶口簿。
(二)土地登記申請人委托他人代理的,應提交委托人身份證明、《土地登記委托書》和代理人身份證明。
(三)《土地登記申請書》(市局統一制定)。
(四)土地權屬證明材料,分不同類型的土地登記提交:
1、設定(首次)登記
(1)各時期政府土地主管部門征、占、撥用和出讓土地的批準文件,如政府批文、《國有土地出讓合同》或《國有土使用權劃撥協議》和交納征用土地費稅憑據。
(2)因買賣、交換、贈與、繼承等形式取得土地使用權或所有權的,除提交買賣、交換、贈與、繼承協議或證明外,還應提交土地使用權或所有權原始證明。
(3)無任何手續,擅自占用土地的,應提交按有關規定處理后的文件資料或證明材料。
(4)因歷史等原因無法提交權屬證明材料的處理:
個人使用土地的,由四鄰認可、居民委員會或村民委員會開具證明;
單位使用土地的,由其主管部門開具證明和土地相鄰單位證明。
(5)地上建筑物、附著物權屬證明,如《房屋所有權證》等。
(6)圖件資料:地籍圖、地籍卡、綠線圖、紅線圖。
2、變更登記
(1)土地使用權、所有權證書和他項權利證明書。
(2)地上建筑物、附著物的權屬證明,如《房屋所有權證》等。
(3)地籍圖、綠線圖、紅線圖。
(4)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批準文件、劃撥協議、《出讓合同》書、《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
(5)企業改制、破產轉讓土地的,應提交改制文件、法院裁決書和相關的批準文件。
(6)交換、調整土地轉讓的,提供交換、調整土地的協議和批準文件。
(7)其它變更土地的,如更名、更址、變更用途等變更登記須提交相應的批準文件。
第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記:
(一)土地權屬來源不合法的;
(二)土地面積不準確的;
(三)四至界線不清楚的;
(四)土地權屬有爭議的;
(五)出讓土地沒有付清全部土地出讓金的;
(六)經營性土地使用權沒有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的;
(七)協議出讓地價明顯低于出讓底價的;
(八)違反規劃改變土地用途的;
(九)未辦理土地登記而抵押貸款的;
(十)提供的證明材料不齊全的;
(十一)已立案調查待作結論的;
(十二)其它依法不予登記的。
第五條 土地登記收費
集體土地的農房建設用地辦證收取土地證書費(簡裝本5元/本,精裝本20元/本),國有土地登記按市物價局核定的收費項目、標準收費。
第六條 檔案管理
鄉鎮國土資源所對土地登記報件審批資料的所有原件,要按宗地建立完整的檔案,及時入庫規范管理。鄉鎮要建立土地登記卡、土地登記正本和副本,正本報送縣局保存,副本留鄉鎮國土資源所。鄉鎮的土地登記檔案,任何人未經批準,不得將土地登記檔案資料借出檔案室。對涂改、撕毀原件的,要按照《檔案法》的規定,追究其行政或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