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4-02-25 共1頁
1、嚴格辦理有關審批登記手續,確保聯建協議合法有效
房地產開發所涉及的法律手續異常繁雜,稍有不慎便會導致合同的無效。在聯建過程中,最關鍵,也是最易出問題的法律手續就是辦理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手續,這一手續未辦或辦得不合法便會導致整個聯建協議的無效。而合法有效的協議既可以起到預防糾紛的作用,而且即便出了糾紛也可以依照合法有效的合同順利地解決糾紛。
2、權利義務要明確具體
聯建協議不僅僅是個簡單的利益分配問題,不能認為協議只要在利益分配的條款上規定得詳盡具體就萬事大吉了,其他條款,諸如產權的歸屬、資本追加、銷售策略及價格、成本核算、財務管理等都會影響到最后雙方的可得利益,因此聯建協議應盡可能全面具體,便于操作,不出漏洞。
3、建立聯合領導機構
這一機構可叫做“聯建辦公室”也叫做“聯建領導小組”。不管名稱如何,但它必須能反映聯建雙方的共同意志,能夠起到互相監督,互相制約的作用。那些簽訂了聯建協議后便對聯建過程不管不問,只等著分房子,分利潤的合作方,到頭來會發現自己的利益受到忽視,要么自己的利益受到損害。值得注意的是,聯建一般屬于松散型聯營,雙方對外仍應以各自的名義進行經營,而不能以臨時成立的聯建機構的名義進行經營,否則其行為可能會被認定為無效。
4、明確產權歸屬
房屋的產權只有在竣工驗收后,到房產管理部門辦理了產權登記后才能最后確定。如果僅在聯建協議中規定了各自的產權歸屬而未辦產權登記手續,從法律上說,房屋事實上的產權應歸取得土地使用權分配比例,而且在辦理土地使用權轉讓手續時還應按各自產權的比例確定土地使用權的占有比例。從而為最終在房地產部門辦理房屋產權登記,領取房屋產權證打好基礎。
5、規定“冷卻期”
聯建合同易生糾紛,也是最易被認定無效的協議。聯建雙方可以規定,在發生糾紛后,一方在書面通知對方欲訴諸法律后應間隔一定的期間,方可正式向法院起訴。在此期間雙方既可通過協商彌合裂痕,也可通過咨詢、補辦手續,使聯建協議合法有效。防止貿然起訴到法院后,因聯建協議被確認無效而兩敗俱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