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4-02-25 共1頁
利益分配的不均,或利益的難以實現,常常是引發聯建糾紛的導火線。有些人認為,只要合同中規定了詳細的利益分配上出問題,房子建成后按合同分房子或分利潤就行了。其實這個問題并不那么簡單。首先必須保證聯建合同的合法有效,利益分配方案才可望按合同條款得到執行;其次,即使合同合法有效,在獲得利益前的成本核算、追加投資、設計的變更、債務負擔、市場風險、銷售價格等也都會影響到雙方的可得利益。因此,利益分配條款是否能制定得合理合法,是否能夠得到有效的執行至關重要。這方面常會因當事人掉以輕心而出紕漏,發生糾紛。
一工程總投資為1000多萬元的商品房聯建項目,雙方的投資比例為2:3,并約定房屋建成后的銷售收入也按此比例分配。但由于銷售情況不佳,負責銷售的一方堅持房屋全部售完后再進行利益分配,并以在建設過程中建材和人工費漲價,已方增加投資為由要求變更分配比例。另一方在房屋竣工后近兩年未得到一分錢的利潤,現又聽說對方要調整分配比例,一氣之下便將對方告上了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