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用招標、拍賣或掛牌的方式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也并不一定就能解決所有問題,市場化也不是包醫百病的靈丹妙藥。尤其是在我們實行市場經濟的初級階段,市場化的法律制度還沒有完全建立起來的情況下,公開的競買方式也有漏洞。從2002年開始由國家強力推行的出讓國有經營性土地使用權的招拍掛方式在實踐中也屢出問題。比如在招標拍賣過程中常見的“串通投票”、“陪標”、“陪拍”等等行為,投標人或競買人為了既達到法定投標和競買人數,又能保證自己低價成交,拉上幾個公司假投標、假報價。這種陪標和陪拍方式已非個別現象,在一些地方已成了業內行規:“這次你陪我,下次我陪你。”還有招標時,招標人和投標人惡意串通,采用“黑白合同”等方式“高價中標,低標成效”,從而既在表面上符合了法定形式,又能在排擠掉其他投標人后,使開標前內定的中標人低價中標。再有為抬高出讓價格,而惡意加價,哄抬報價的行為,采用人為抬高競買資格門檻,限制潛在競爭對手,以保證特定的競買人中標和成交的手段也是很常見的。以上不公平的競買行為,不僅使參與競買的其他競買者失去了平等競爭的機會,喪失了有希望獲得的經濟利益,而且管種虛假的招、拍、掛還會給他們造成直接的經濟損失。按照法律規定,這種以排擠其他競爭對手為目的的虛假的、不公平的招標、拍賣、掛牌出讓行為就屬于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和“惡意串通損害第三人利益”的行為,有關當事人不僅有權要求確認競買行為無效,而且可以要求有過錯的當事人賠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