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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改變土地用途和使用條件引發的糾紛

發布時間:2014-02-25 共1頁

  我國實行嚴格的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土地用途一經確定,未經法定程序不準擅自變更。對此不僅法律有嚴格的規定,而且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也將這樣的規定直接載入其中。除了明確規定土地用途外,有關土地使用條件,比如建設規模、容積率、建筑密度等規劃內容列入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之中。但是,為追逐高額利潤,實現土地利用價值的最大化,土地受讓方常常改變或變相改變土地或變相改變土地用途和利用條件。比如將工業用地改為住宅用地;將住宅用地改為商業網點用地;或者通過提高容積率和建筑密度增加建筑面積等。因變更土地用途及使用條件而產生的糾紛在房地產開發領域也較為常見,在處理糾紛時,也有許多問題經常產生爭議,比如什么叫用途改變?我國有關法律關于土地用途的劃分仍然是粗線條的。例如規定的用途是住宅用地,但是在建設時開發商卻將其建為既可以當住宅也可以當辦公用房的商住兩用寫字樓,是不是改變了用途?同為商業用地,建賓館和建商場均為商用,如果出讓合同中明確規定是建賓館,土地使用者卻改為建商廈,是不是對土地用途的改變?此外,土地用途變更,土地出讓金如何調整?等,也經常產生爭議。現在《司法解釋》已明確賦予出讓方在受讓方擅自變更土地用途時的合同解除權,但對于土地用途變更到何種程度就可行使此項權利也會有爭議。稍一變更出讓方就可解除合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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