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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土地登記代理人考試《法律知識》考點2

發布時間:2016-09-08 共1頁

  自然人民事行為能力的分類

  按照《民法通則》的規定,依據年齡和智力狀況的不同,自然人的民事行為能力分為三類:完全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與無民事行為能力。

  1.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是指能夠以自己獨立的行為取得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能力。法律上以年齡和智力狀況作為判斷行為能力的基本依據,因此已經成年且精神狀況完全正常的人,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民法通則》第十一條規定:“十八周歲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可以獨立進行民事活動,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十六周歲以上不滿十八周歲的公民,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這一條規定包含兩種情況:第一種為普通的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即年滿十八周歲,且精神狀態正常的人。第二種為特殊的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是十六周歲以上不滿十八周歲,但是能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人。所謂“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是指那些“能夠以自己的勞動取得收入,并能維持當地群眾一般生活水平”的人。

  2.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又稱不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或部分民事行為能力,指法律賦予那些已達到一定年齡但尚未成年和雖已成年但精神不健全、不能完全辨認自己的行為后果的自然人所享有的可以從事與自己的年齡、智力和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活動的能力。

  《民法通則》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與他的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活動;其他民事活動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一般來說,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可以從事如下方面的活動:①進行滿足其日常生活需要的數額不大的民事行為;②從事只取得利益而不承擔義務的行為,如接受贈與獎勵;③接受以自己的行為獲得的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

  《民法通則》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與他的精神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例題:李某是17周歲的高中生,經常利用課余時間打工掙零用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李某( )。( 2009年土地登記相關法律知識試題)

  A.屬于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B.應被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C.屬于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D.屬于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答案:B

  解析:十六周歲以上不滿十八周歲的公民,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3.無民事行為能力 無民事行為能力,指完全不具有以自己的行為從事民事活動以取得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

  《民法通則》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不滿十周歲的未成年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進行民事活動。”不滿十周歲的未成年人,生理和心理發育都沒有成熟,對其行為的性質和相應的后果缺乏認識和判斷能力。為保護他們的利益和維護正常的社會秩序,法律只允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進行必須的民事活動。

  民法通則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進行民事活動。”法律也規定他們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對于涉及他們自身利益的必需的民事活動,由他們的法定代理人進行代理。

  例題1:根據《民法通則》,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包括( )。(2004年房地產經紀人制度試題)

  A.10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 B.10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

  C.16周歲以上不滿18周歲能獲得勞動收入的人 D.18周歲以上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

  答案:B

  解析:18周歲以上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屬于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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