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買賣合同。合同約定甲公司先交貨。交貨前,甲公司派人調查乙公司的償債能力,有確切材料證明乙公司負債累累,根本不能按時支付貨款。甲公司遂暫時不向乙公司交貨。甲公司的行為是( )。
A.違約行為
B.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
C.行使不安抗辯權
D.行使先訴抗辯權
標準答案:c
解析:《合同法》第68條規定的后給付義務人喪失或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情況有:(一)經營狀況嚴重惡化;(二)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三)喪失商業信譽;(四)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當后履行一方當事人具有上述情況時,有可能危及先履行一方當事人的債權的實現,在這種情況下如果仍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則不符合公平原則的要求。在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以上情形之一出現時,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可以行使不安抗辯權,中止債務的履行。
2、 甲、乙雙方互負債務,沒有先后履行順序,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這在我國《合同法》
理論上稱作( )。
A.同時履行抗辯權
B.先訴抗辯權
C.先履行抗辯權
D.不安抗辯權
標準答案:a
解析:同時履行抗辯權,是指當事人在沒有約定先后履行順序時,一方在對方未進行對待給付之前,有拒絕履行自己的合同義務的權利。
3、 甲和乙訂立一份家具定購合同,約定由甲在5月份支付乙100萬元預付貨款,再由乙在8月向甲公司提供家具2000套。合同訂立以后甲因為資金周轉困難,沒有按期支付預付貨款。到了8月份,甲要求乙提供家具,乙拒絕提供。雙方發生糾紛。乙的行為是( )。
A.行使不安抗辯權
B.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
C.行使后履行抗辯權
D.違約行為
標準答案:c
解析:我國《合同法》第67條規定:“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4、 債權人領取提存物的權利消滅后,提存物歸( )所有。
A.債務人
B.債權人
C.國家
D.提存機構
標準答案:c
解析:《合同法》第104條第二款規定:“債權人領取提存物的權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內不行使而消滅,提存物扣除提存費用后歸國家所有。”
5、 合同標的物提存后,債權人領取提存物的權利自提存之日起( )年內不行使將消滅。
A.1
B.2
C.3
D.5
標準答案:d
解析:《合同法》第104條第二款規定:“債權人領取提存物的權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內不行使而消滅,提存物扣除提存費用后歸國家所有。”
(土地登記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