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合同法》規定,當事人約定由債務人向第三人履行債務的,債務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應當向債權人承擔( )。
A.違約責任
B.締約過失責任
C.侵權責任
D.賠償責任
標準答案:a
解析:我國《合同法》第64條規定:“當事人約定由債務人向第三人履行債務的,債務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
2、 《合同法》第69條規定,當事人依照《合同法》第68條的規定主張不安抗辯權而中止履行的,應當( )。
A.書面告知對方
B.及時通知對方
C.拒絕履行
D.解除合同
標準答案:b
解析:先給付義務人行使不安抗辯權時,應及時通知后給付義務人,通知的內容包括中止履行的意思表示并提出后給付義務人提供適當擔保的合理期限。
3、 不安抗辯權應由( )行使。
A.后履行債務的一方
B.合同雙方當事人
C.法院或仲裁機構
D.先履行債務的一方
標準答案:d
解析:不安抗辯權又稱先履行抗辯權,是指在雙務合同中有先給付義務的當事人在有證據證明后給付人具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情況時,可以中止自己先給付義務的履行。
4、 當事人行使不安抗辯權的法律效果是( )。
A.中止履行合同
B.恢復履行合同
C.解除合同
D.終止合同
標準答案:a
解析:根據《合同法》第68條的規定,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在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的履行能力明顯降低,有不能進行對待給付的現實危險時,有權中止履行。
5、 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的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這種情況為( )。
A.同時履行抗辯權
B.不安抗辯權
C.后履行抗辯權
D.先履行抗辯權
標準答案:c
解析:后履行抗辯權,是指在雙務合同中履行義務順序在后的一方當事人,在履行義務順序在先的一方當事人沒有履行或不適當履行義務時,拒絕先履行一方請求其履行義務的權利。
(土地登記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