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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土地代理相關法律精選習題(14)

發布時間:2010-01-14 共1頁

1、哪些情況適合直接辦理注銷登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縣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依照規定直接辦理注銷土地登記,并于十五日內書面通知原土地權利人:
(1)應當申請注銷登記而未申請的;
(2)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的;
(3)抵押土地被依法處置的;
(4)土地被依法征用或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全部成員成建制轉為城鎮居民的;
(5)當事人在申請登記時,以隱瞞真實情況或者偽造有關文件等欺騙手段獲準登記的;
(6)依法可以直接辦理注銷土地登記的其他情形。

2、哪些情況可以申請更正登記?

土地登記后,發現錯登記或者漏登記的,縣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辦理更正登記;當事人或者利害關系人也可以申請更正登記。
當事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發現錯登記或者漏登記申請更正登記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受理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進行復查。原登記結果有誤的,應當在三十日內辦理更正登記,換發土地證書;原登記結果無誤的,應當在十五日內通知當事人和利害關系人。
縣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發現錯登記或者漏登記辦理更正登記的,應當將更正理由書面通知當事人和利害關系人。當事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無異議的,應當在三十日內到原登記機關辦理更正登記手續;當事人或者利害關系人有異議的,應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申請復查。當事人在期限內未申請復查又拒不辦理更正登記手續的,發證機關可以公告原土地證書作廢。

3、土地證書遺失或損毀時,如何進行補辦登記?

土地證書遺失或者損毀的,土地權利人應當及時向原發證機關備案,申請補發新證,在當地報紙上進行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內無異議的,原發證機關注銷原土地證書,補發新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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