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4.建設項目質量監督和質量驗收
本節主要涉及:建設項目的質量監督的概念、建設項目中各方的監督和責任,以及建設項目質量驗收和質量記錄等問題。
6.4.1.建設項目的質量監督(掌握)
質量監督的目的是迫使各企業在生產經營中自我約束、自我完善和自我改進,努力滿足顧客和相關方的質量要求。
(1)質量監督的必要性
1)市場經濟機制的因素。
2)建設項目實施主體的因素:
①項目建設參與方眾多。
②工程質量的潛隱性。
3)人的因素。
(2)質量監督的分類
監督范圍:內部監督和外部監督;
按監督主體:國家監督、社會組織監督和消費者監督;
按監督時間:事前監督和事后監督
按監督方式可分為行政監督、技術監督、法律監督和輿論監督。
(3)質量監督的方式
1)法律監督。《產品質量法》、《標準化法》、《計量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
2)技術監督。技術監督是符合性監督,是質量控制的重要組成部分。
標準就是質量定義中的“一組固有特性”;
計量是技術監督的手段,以確定產品是否符合標準。
技術監督具有客觀性、準確性和穩定性的特點,是監督的主要方式。
3)行政監督。&和分析。
(2)各參與方的質量監督責任
1)各參與方既要考慮建設項目總體目標,又有自身的利益。在項目實施過程中,各參與方應當設立自身的質量管理機構或專職人員,實施有效的質量內部監督,確保其所承擔產品的質量符合建設項目業主的要求;同時,各參與方應當自覺接收和協助業主方的質量監督。
2)采取總承包方式建設時,對項目各分包方的實施和產品進行質量監督。因此總承包方的活動還要接受建設項目業主方的質量監督。
3)設計方除接受建設項目 業主方對其設計活動的質量管理外,還有協助業主方在項目實施過程中進行質量監督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