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關系主體的概念。法律關系的主體又稱權利主體或義務主體,是指參加法律關系,依法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當事人。
法律關系主體的數目因法律關系的具體情況而定,但任何一個法律關系至少要有兩個主體,因為最少要有兩個主體,才能在它們之間形成以權利和義務為內容的法律關系。
(2)法律關系主體的種類。什么人或者組織可以成為法律關系主體是由一國法律規定和確認的。根據我國法律規定,法律關系主體包括:
①公民(自然人)。公民是最常見的法律關系主體,可以參加的法律關系非常廣泛。在我國,還有一類由公民組成的特定主體,如個體戶、農戶、合伙人等,也可參與某些特定的法律關系,如經濟法律關系。
②機構和組織(法人)。主要包括三類:一是國家機關,包括國家權力機關、國家行政機關和國家司法機關;二是各種企業、事業組織;三是各政黨和社會團體。這些機構和組織主體,在法學上可以籠統地稱為法人。
③國家。在特殊情況下,國家可以作為一個整體成為法律關系主體。例如在國內,國家是國家財產所有權唯一和統一的主體;在國際法上,國家則是國際法關系的主體。
④外國人和外國社會組織。外國人、無國籍人和外國社會組織,以我國有關法律以及我國與有關國家簽訂的條約為依據,也可以成為我國某些法律關系的主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