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6-08-26 共1頁
第一章 總論
知識點:仲裁
(一)仲裁的適用范圍
1.適用:平等主體間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
2.不適用《仲裁法》:勞動爭議、農業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農業承包合同糾紛。
勞動爭議適用《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農業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農業承包合同糾紛適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
3.不能提請仲裁
(1)婚姻、收養、監護、扶養、繼承糾紛;
(2)行政爭議。
【注意】每個公民都有“撫養子女”和“贍養老人”的義務,撫養和贍養談不到仲裁的問題。
【提示】注意文字游戲,分清“適用《仲裁法》”和“可以申請仲裁”的區別。
(二)仲裁的基本原則
1.自愿原則——雙方自愿,達成仲裁協議。
沒有仲裁協議,一方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
【鏈接】有效的仲裁協議可以排除法院的管轄權。
2.公平合理原則
在法律沒有規定或者規定不完備的情況下,仲裁庭可以按照公平合理的一般原則來解決糾紛。
3.獨立仲裁原則
仲裁機構不依附于任何機關而獨立存在,仲裁依法獨立進行,不受任何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注意】仲裁機構間也沒有隸屬關系。
4.一裁終局原則
仲裁裁決作出后,當事人就同一糾紛再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