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6-08-26 共1頁
第一章 總論
知識點:法律責任
(一)民事責任
(二)行政責任
1.行政處罰
警告;(聲譽罰)
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財產罰)
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為罰)
行政拘留。(人身罰)
2.行政處分
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
(三)刑事責任
1.主刑
管制:3個月以上2年以下,最高3年
拘役: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最高1年
有期徒刑:6個月以上15年以下
【注意1】數罪并罰“總和刑期不滿35年的,最高不能超過20年,總和刑期在35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過25年”。
【注意2】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拘役的,執行有期徒刑。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執行完畢后,管制仍須執行。(2016年新增)
2.附加刑
罰金;剝奪政治權利;沒收財產;驅逐出境
【注意1】政治權利:選舉權和被選舉權;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自由權;擔任國家機關職務權;擔任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領導職務權。
【注意2】“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屬于行政責任;“罰金;沒收財產”屬于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