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經濟法概論 重點提示
一、法的本質: 1、法的本質:統治階級國家意志的體現。
2、法的創制方式:制定和認可。
3、 法的淵源:(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法規、特別行政區的法、行政規章
國際條約)注意法的效力層次的區別。
4、法律規范:①構成:假定、處理、制裁。
②分類:義務性、授權性、禁止性規范3種。
法律規范:
“應當……”是義務性規范、強制性規范。
“不得……”是禁止性規范 。
“可以……”是授權性規范。
5 、經濟法:
考試大(www.Examda。com)經濟法調整一定的經濟關系,而非所有的經濟關系。
調整對象 ①主體 ②運行 ③宏觀調控 ④分配
·6、經濟法律關系的三要素: 主體、內容、客體
(1)主體:雙方當事人:
①國家機關
②經濟組織關系
③經濟組織內部機構人員
④個人
(2)內容:權利、義務
(3)客體:權利、義務指向的對象
①物→可為人類所控制,有經濟價值,有實物形態,包括自然物和人造物。
②非物質財富:知識產品,道德產品。
③行為
考試大(www.Examda。com) ·7、 法律事實:
①法律事件(與當事人的主觀意志無關,例如:戰爭、地震、出生、死亡等)
②法律行為(與當事人的主觀意志有關,例如:簽訂合同、發行股票等)
·8、仲裁
(1)適用范圍:合同糾紛、財產權益糾紛兩類糾紛可以申請仲裁
下列糾紛不適用仲裁:
①因婚姻、收養、撫養、監護、繼承等具有身份關系的糾紛
②行政爭議
③勞動爭議
④農業集體承包合同
(2) 基本制度:
·①協議仲裁:當事人申請仲裁,必須有書面的仲裁協議
·②或裁或審:仲裁與訴訟是兩種不同的爭議解決方式,當事人發生爭議,只能在仲裁
或者訴訟兩種方式中擇其一,有效的仲裁協議,可排除法院的管轄權。
·③一裁終局:裁決做出后當事人就同一糾紛再申請仲裁或訴訟的,仲裁委員會或人民法院
不再受理
④回避制度
(3)仲裁協議
(1)內容:①意思表示 ②有仲裁事項 ③選定仲裁委員
·(4)效力:
①獨立存在,與合同效力無關,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或者無效,不影響仲裁協議的效力。
②對協議本身的效力有異議:一方申請仲裁委員會做出決定,另一方申請法院做出決定的,法院優先。
③當事人達成仲裁協議,一方向法院起訴未聲明有仲裁協議,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開庭前提交
仲裁協議的,法院應當駁回起訴,但仲裁協議無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開庭前未對法院受理該案
提出異議的,視為放棄仲裁異議,法院應當繼續審理。 提供
(5)仲裁裁決 :
①仲裁應開庭,但不公開進行;仲裁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②仲裁不實行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
③仲裁庭形不成多數意見時,按首席仲裁員的意見作出。
④仲裁庭作出的調解書和裁決書的效力等同。調解書簽收生效,裁決書作出生效。
9、行政復議 :
(1) 適用于具體行政行為(行政機關針對具體的人或事作出的行政行為),自知道或應當知道
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提起行政復議。
·(2)不適用行政復議的情況:
①不服行政機關做出的行政處分或者其他人事處理決定
②不服行政機關對民事糾紛作出的調解或者其他處理決定
(3)行政復議決定書送達生效
10、 審判制度
①合議制度
②回避制度:
③公開審判制度:不論是否公開審理,一律公開宣告判決。(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未成年人
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開審理,
④兩審終審 (注意判斷,并非任何案件都經過兩審才能生效)
·11、訴訟管轄:
級別、地域管轄
①一般地域管轄實行“原告就被告”原則,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
②專屬管轄
不動產糾紛,由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管轄
遺產糾紛,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法院管轄
港口作業糾紛,由港口所在地法院管轄
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的,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轄
·12、 訴訟時效:
訴訟時效期間屆滿,權利人喪失的是勝訴權,實體權不消滅。
訴訟時效期間 考試大提供
①普通訴訟時效--2年
②特殊訴訟時效--1年
1、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
2、出售質量不合格商品未聲明
3、延付或者拒付租金
4、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毀損 )
③最長訴訟時效--20年→從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算起 提供
·13 法律責任:注意區分行政責任與刑事責任,例如,罰金是刑事責任,罰款是行政責任。
本章考試命題方向:客觀性試題(選擇、判斷題)3-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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