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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初級經濟法》預習輔導:第六章(9)

發布時間:2010-01-19 共1頁

  四、印花稅的計稅依據

  1、合同類:以憑證所載金額作為計稅依據。

  解釋:以憑證上的“金額”、“收入”、“費用”作為計稅依據的,應當全額計稅,不得作任何扣除。

  提示:載有兩個或兩個以上應適用不同稅目稅率經濟事項的同一憑證,如分別記載金額的,應分別計算應納稅額,相加后按合計稅額貼花;如未分別記載金額的,按稅率高的計算貼花。

合同類憑證

計稅依據

購銷合同

合同記載購銷金額

加工承攬合同

加工或承攬收入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

收取的費用

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

承包金額

財產租賃合同

租賃金額

貨物運輸合同

運輸費用,但不包括貨物的金額、裝卸費用和保險費

借款合同

借款金額

財產保險合同

支付(收取)的保險費。

技術合同

價款、報酬和使用費

  2、營業賬簿中記載資金的賬簿:以“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兩項的合計金額作為計稅依據。

  3、不記載金額的營業賬簿、權利許可證照(房屋產權證、營業執照、專利證)和輔助性賬簿(企業的日記賬簿、各種明細分類賬簿):以件數作為計稅依據。

  【例題1】根據印花稅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各項中,以所載金額作為計稅依據繳納印花稅的有( )。(2008年)

  A、產權轉移書據

  B、借款合同

  C、財產租賃合同

  D、工商營業執照

  答案:ABC

  解析:本題考核印花稅的計稅依據。合同類憑證、產權轉移書據、記載金額的營業賬簿,以憑證所載金額作為計稅依據;不記載金額的營業賬簿、權利許可證照(房屋產權證、工商營業執照、專利證),以憑證件數作為計稅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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