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0-01-19 共1頁
四、印花稅的計稅依據
1、合同類:以憑證所載金額作為計稅依據。
解釋:以憑證上的“金額”、“收入”、“費用”作為計稅依據的,應當全額計稅,不得作任何扣除。
提示:載有兩個或兩個以上應適用不同稅目稅率經濟事項的同一憑證,如分別記載金額的,應分別計算應納稅額,相加后按合計稅額貼花;如未分別記載金額的,按稅率高的計算貼花。
合同類憑證 |
計稅依據 |
購銷合同 |
合同記載購銷金額 |
加工承攬合同 |
加工或承攬收入 |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 |
收取的費用 |
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 |
承包金額 |
財產租賃合同 |
租賃金額 |
貨物運輸合同 |
運輸費用,但不包括貨物的金額、裝卸費用和保險費 |
借款合同 |
借款金額 |
財產保險合同 |
支付(收取)的保險費。 |
技術合同 |
價款、報酬和使用費 |
2、營業賬簿中記載資金的賬簿:以“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兩項的合計金額作為計稅依據。
3、不記載金額的營業賬簿、權利許可證照(房屋產權證、營業執照、專利證)和輔助性賬簿(企業的日記賬簿、各種明細分類賬簿):以件數作為計稅依據。
【例題1】根據印花稅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各項中,以所載金額作為計稅依據繳納印花稅的有( )。(2008年)
A、產權轉移書據
B、借款合同
C、財產租賃合同
D、工商營業執照
答案:ABC
解析:本題考核印花稅的計稅依據。合同類憑證、產權轉移書據、記載金額的營業賬簿,以憑證所載金額作為計稅依據;不記載金額的營業賬簿、權利許可證照(房屋產權證、工商營業執照、專利證),以憑證件數作為計稅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