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0-01-19 共1頁
第一節 房產稅法律制度
一、房產稅的概念
房產稅,是以房產為征稅對象,按照房產的計稅價值或房產租金收入向房產產權所有人或經營管理人等征收的一種財產稅。
解釋1:獨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水塔、圍墻等)不屬于房產,不征房產稅。
解釋2:房地產開發企業建造的商品房,在出售之前不征收房產稅;但對出售前房地產開發企業已經使用、出租、出借的商品房應當征收房產稅。
二、房產稅的納稅人與征稅范圍
房產稅的納稅人是指在我國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不包括農村)內擁有房屋產權的單位和個人。
提示:房產稅的征稅范圍是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內的房屋,不包括農村。
1、納稅人的一般規定
(1)產權屬于國家的,其經營管理的單位為納稅人;
(2)產權屬于集體和個人的,集體單位和個人為納稅人;
(3)產權出典的,承典人為納稅人;
提示:房產出租的,由房產產權所有人(出租人)為納稅人。
(4)產權未確定或者糾紛未解決的,房產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為納稅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