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0-01-19 共1頁
合同類憑證 |
計稅依據 |
購銷合同 |
合同記載購銷金額 |
加工承攬合同 |
加工或承攬收入 |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 |
收取的費用 |
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 |
承包金額 |
財產租賃合同 |
租賃金額 |
貨物運輸合同 |
運輸費用,但不包括貨物的金額、裝卸費用和保險費 |
借款合同 |
借款金額 |
財產保險合同 |
支付(收取)的保險費。 |
技術合同 |
價款、報酬和使用費 |
2、營業賬簿中記載資金的賬簿:以“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兩項的合計金額作為計稅依據。
3、不記載金額的營業賬簿、權利許可證照(房屋產權證、營業執照、專利證)和輔助性賬簿(企業的日記賬簿、各種明細分類賬簿):以件數作為計稅依據。
【例題1】根據印花稅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各項中,以所載金額作為計稅依據繳納印花稅的有( )。(2008年)
A、產權轉移書據
B、借款合同
C、財產租賃合同
D、工商營業執照
答案:ABC
解析:本題考核印花稅的計稅依據。合同類憑證、產權轉移書據、記載金額的營業賬簿,以憑證所載金額作為計稅依據;不記載金額的營業賬簿、權利許可證照(房屋產權證、工商營業執照、專利證),以憑證件數作為計稅依據。
【教材例題6—3】某公司2003年8月開業,領受房屋產權證、工商營業執照、商標注冊證、土地使用證各一件;與其他企業訂立加工承攬合同一份,合同載明W公司提供的原材料金額300萬元,需要支付的加工承攬費為20萬元;另訂立財產保險合同一份,保險金額為1000萬元,保險費12萬元。計算該公司2003年8月份應納印花稅稅額。
解析:根據印花稅法律制度的規定,該公司應區分不同性質的憑證,分別計算繳納印花稅。其中,加工承攬合同的計稅依據是加工或承攬收入,財產保險合同的計稅依據為支付(收取)的保險費,不記載金額的房屋產權證、工商營業執照等權利、許可證照的計稅依據為憑證的件數。因此,該公司應繳納的印花稅為:
(1)有關合同應繳納的印花稅稅額200000×0.5‰+120000×1‰=220(元)
(2)有關權利、許可證照應繳納的印花稅稅額=5×4=20(元)
(3)該公司2003年8月實際應繳納的印花稅稅額=220+20=24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