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0-01-30 共1頁
一、銀行結算賬戶的概念及種類(了解)
1、銀行結算賬戶,是指銀行為存款人開立的辦理資金收付的人民幣活期存款賬戶。
2、銀行結算賬戶種類
(1)按存款人分為:分為單位銀行結算賬戶和個人銀行結算賬戶。
(2)按用途分為:基本存款賬戶、一般存款賬戶、專用存款賬戶(包括零余額賬戶)、臨時存款賬戶。
二、銀行結算賬戶的開立、變更與撤銷(掌握)
(一)銀行結算賬戶的開立
存款人應在注冊地或住所地開立銀行結算賬戶。符合異地開戶條件的,也可以在異地開立銀行結算賬戶。
1、核準制:央行核準開立的賬戶——4個:(1)基本存款賬戶;(2)臨時存款賬戶(因注冊驗資和增資驗資開立的除外);(3)預算單位專用存款賬戶;(4)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在境內從事證券投資開立的人民幣特殊賬戶和人民幣結算資金賬戶(簡稱QFII專用存款賬戶)。
2、備案制:央行備案開立的賬戶——3個:(1)一般存款賬戶;(2)其他專用存款賬戶;(3)個人銀行結算賬戶。
【例題】下列銀行賬戶中,需要報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行核準的是( )。
A、個人銀行結算賬戶
B、基本存款賬戶
C、一般存款賬戶
D、臨時存款賬戶(注冊驗資和增資驗資開立的除外)
答案:BD
3、開立銀行結算賬戶時:
(1)簽訂銀行結算賬戶管理協議;
(2)銀行應建立存款人預留簽章卡片,并將簽章式樣和有關證明文件的原件或復印件留存歸檔。存款人在申請開立單位銀行結算賬戶時,其申請開立的銀行結算賬戶的賬戶名稱、出具的開戶證明文件上記載的存款人名稱以及預留銀行簽章中公章或財務專用章的名稱應保持一致,另有規定的除外。
提示:(1)因注冊驗資開立的臨時存款賬戶,其賬戶名稱為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或政府有關部門批文中注明的名稱,其預留銀行簽章中公章或財務專用章的名稱應是存款人與銀行在銀行結算賬戶管理協議中約定的出資人名稱;
(2)預留銀行簽章中公章或財務專用章的名稱依法可使用簡稱的,賬戶名稱應與其保持一致。
(3)沒有字號的個體工商戶開立的銀行結算賬戶,其預留簽章中公章或財務專用章應是“個體戶”字樣加營業執照上載明的經營者的簽字或蓋章。
(二)銀行結算賬戶的變更:適用于存款人的下列賬戶信息資料發生變化或改變:
1、存款人的賬戶名稱。
2、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
3、地址等其他開戶資料。
提示:屬于申請變更單位銀行結算賬戶的,應加蓋單位公章;屬于申請變更個人銀行結算賬戶的,應加其個人簽章。
(三)銀行結算賬戶的撤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存款人應向開戶銀行提出撤銷銀行結算賬戶的申請:
1、被撤并、解散、宣告破產或關閉的;
2、注銷、被吊銷營業執照的;
3、因遷址需要變更開戶銀行的;
4、其他原因需要撤銷銀行結算賬戶的。
提示:存款人尚未清償其開戶銀行債務的,不得申請撤銷銀行結算賬戶。
提示:開立、變更與撤銷的幾個時間:
(1)開立時:中國人民銀行應于2個工作日內,對銀行報送的核準類賬戶的開戶資料的合規性予以審核,符合開戶條件的,予以核準。
(2)開立后:存款人開立單位銀行結算賬戶,自正式開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后,方可使用該賬戶辦理付款業務,但注冊驗資的臨時存款賬戶轉為基本存款賬戶和因借款轉存開立的一般存款賬戶除外。
解釋:對于核準類銀行結算賬戶,“正式開立之日”為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行的核準日期;對于非核準類銀行結算賬戶,“正式開立之日”為銀行為存款人辦理開戶手續的日期。
(3)撤銷基本存款賬戶后,需要重新開立基本存款賬戶的,應在撤銷其原賬戶后10日內申請重新開立基本賬戶。
(4)對于按照賬戶管理規定應撤銷而未辦理銷戶手續的單位銀行結算賬戶,銀行自發出通知之日起30日內辦理銷戶手續,逾期視同自愿銷戶,未劃轉款項列入久懸未取專戶管理。
【例題】根據《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的規定,存款人開立專用存款賬戶一定時間后,方可使用該賬戶辦理付款業務。該一定時間是( )。(2008年)
A、自正式開立之日起1個工作日
B、自正式開立之日起2個工作日后
C、自正式開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后
D、自正式開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后
答案: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