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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初級經濟法》票據結算復習資料詳解(4)

發布時間:2010-01-31 共1頁

  四、銀行本票
  銀行本票是“銀行”簽發的,承諾自己在見票時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
  1、簽發銀行本票必須記載下列事項:表明“銀行本票”的字樣、無條件支付的承諾、確定的金額、收款人名稱、出票日期、出票人簽章。
  2、銀行本票可以用于轉賬,注明“現金”字樣的銀行本票可以用于支取現金。 
  提示:“現金”字樣的銀行本票,票據喪失后,可以采取 “掛失止付”形式補救。
  3、銀行本票可以交付收款人,也可以背書轉讓。
  4、銀行本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最長不得超過2個月。
  注意:持票人超過提示付款期限不獲付款的,在票據權利時效內向出票銀行作出說明,并提供本人身份證件或單位證明,可持銀行本票向出票銀行請求付款。
  提示:銀行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個月。
  5、銀行本票只適合同一票據交換區。
  6、銀行本票限于見票即付,在持票人提示見票時,出票人(銀行)必須承擔付款的責任。
  【例題】下列關于銀行本票性質的表述中,不正確的是( )。(2007年)
  A、銀行本票的付款人見票時必須無條件付款給持票人
  B、持票人超過提示付款期限不獲付款的,可向出票銀行請求付款
  C、銀行本票不可以背書轉讓
  D、注明“現金”字樣的銀行本票可以用于支取現金
  答案:C
  解析:本題考核銀行本票的相關規定。根據規定,銀行本票可以背書轉讓,因此選項C的說法是錯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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