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0-08-13 共1頁
法的分類。根據不同的標準,可以對法作不同的分類。
(1)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這是根據法的創制方式和發布形式所作的分類。
(2)根本法和普通法
這是根據法的內容、效力和制定程序所作的分類。
(3)實體法和程序法
這是根據法的內容所作的分類。
(4)一般法和特別法
這是根據法的空間效力、時間效力或對人的效力所作的分類。
(5)國際法和國內法
這是根據法的主體、調整對象和形式所作的分類。
(6)公法和私法
這種劃分方法,始于古羅馬法學家,在法學界中得到廣泛應用。
【例題1】下列對法所作的分類中,以法的空間效力、時間效力或對人的效力進行分類的是( )。(2008年)
A、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B、根本法和普通法
C、一般法和特別法
D、實體法和程序法
答案:C
【例題2】在下列法的各項分類中,以法的創制形式和發布形式為標準進行分類的是( )。(2007年)
A、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B、根本法和普通法
C、實體法和程序法
D、—般法和特別法
答案: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