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0-05-20 共1頁
一、納稅義務人的一般規定
在中國境內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的單位和個人,為營業稅的納稅人。
二、納稅人的特殊規定
鐵路運輸的納稅人:
(1)中央鐵路運營業務的納稅人為鐵道部;
(2)合資鐵路運營業務的納稅人合資鐵路公司;
(3)地方鐵路運營業務的納稅人為地方鐵路管理機構;
(4)基建監管線鐵路運營業務的納稅人為基建臨管線管理機構。
單位以承包、承租、掛靠方式經營的,承包人、承租人、掛靠人發生應各行為,承包人以及發包人、出租人、被掛靠人名義對外經營并同發包人承擔相關法律責任的,以發包人為納稅人;否則以承包人為納稅人。
在中國境內承包工程作業和提供應稅勞務的非居民也是營業稅納稅人。
三、扣繳義務人
境外的單位或個人在境內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銷售不動產,在境內未設有經營機構的,以其境內代理人為扣繳義務人;在境內沒有代理人的,以受讓方或購買方為扣繳義務人。
非居民在中國境內發生營業稅應稅行為而在境內未設立經營機構的,以代理人為營業稅的扣繳義務人;沒有代理人的,以發包方、勞務受讓方為扣繳義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