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0-06-12 共1頁
特別納稅調整(了解)
特別納稅調整是指稅務機關出于實施反避稅目的而對納稅人特定納稅事項所作的稅務調整,包括針對納稅人轉讓定價、資本弱化、避稅港避稅及其他避稅情況所進行的稅務調整。
1、企業與其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而減少企業或者其關聯方應納稅收入或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按照合理方法調整。
企業與其關聯方共同開發、受讓無形資產,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勞務發生的成本,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應當按照獨立交易原則進行分攤。
2、企業可以向稅務機關提出與其關聯方之間業務往來的定價原則和計算方法,稅務機關與企業協商、確認后,達成預約定價安排。
3、由居民企業,或者由居民企業和中國居民控制的設立在實際稅負明顯抵于稅法規定正常稅率(25%)水平的國家(地區)的企業,并非由于合理的經營需要而對利潤不作分配或者減少分配的,上述利潤中應歸屬于該居民企業的部分,應當計入該居民企業的當期收入。
4、企業從其關聯方接受的債權性投資與權益性投資的比例超過規定標準而發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屬于資本弱化行為)
5、企業實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的安排而減少其應納稅收入或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按照合理方法調整。
虧損彌補
1、基本規定:納稅人發生年度虧損的,可以用下一納稅年度的所得彌補;下一納稅年度的所得不足彌補的,可以逐年延續彌補,但是延續彌補期最長不得超過5年。5年內不論是盈利或虧損,都作為實際彌補期限計算。
【解釋1】這里的虧損,是稅務機關按稅法規定核實調整后的金額,不是企業財務報表中反映的虧損額。
【解釋2】如連續發生年度虧損,也必須從第一個虧損年度算起,先虧先補,按順序連續計算虧損彌補期,不得將每個虧損年度的連續彌補期相加,更不得斷開計算。
【例5—1】某企業l999~2005年度的盈虧情況如下表所示。請分析該企業虧損彌補的正確方法。
年度 |
1999 |
2000 |
2001 |
2002 |
2003 |
2004 |
2005 |
盈虧(萬元) |
-120 |
-50 |
10 |
30 |
30 |
40 |
70 |
【解析】該企業1999年度虧損l20萬元,按照稅法規定可以申請用2000~2004年5年的盈利彌補。雖然該企業在2000年度也發生了虧損,但仍應作為計算l999年度虧損彌補的第一年。因些,1999年度的虧損實際上是用2001~2004年度的盈利110萬元來彌補。當2004年度終了后,l999年度的虧損彌補期限已經結束,剩余的10萬元虧損不能再用以后年度的盈利彌補。2000年度的虧損額50萬元,按照稅法規定可以申請用2001~2005年度5年的盈利彌補。由于2001~2004年度的盈利已用于彌補1999年度的虧損,因此,2000年度的虧損只能用2005年度的盈利彌補。2005年度該企業盈利70萬元.其中可用50萬元來彌補2000年度發生的虧損,剩余20萬元應按稅法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
【例題1】建榮公司2005年度實現利潤總額為320萬元,無其他納稅調整事項。經稅務機關核實的2004年度虧損額為300萬元。該公司2005年度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稅額為( )萬元。(2006年)
A、105.6
B、6.6
C、5.4
D、3.6
答案:B
解析:本題考查虧損彌補及企業所得稅的計算。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稅額=(320-300)×33%=6.6(萬元)。
【例題2】納稅人在納稅年度發生的經營虧損,可以用下一年度的所得彌補;下一納稅年度的年所得不足彌補的,可以逐年延續彌補,但是延續彌補期最長不得超過5年。( )(2007年)
答案:√
2、投資方企業與聯營企業的虧損彌補
聯營企業的虧損,由聯營企業就地依法進行彌補。投資方企業從聯營企業分回的稅后利潤按規定應補繳所得稅的,如果投資方企業發生虧損,其分回的利潤可先用于彌補虧損,彌補虧損后仍有余額的,再按規定補繳企業所得稅。
3、企業境外業務之間(企業境外業務在同一國家)的盈虧可以互相彌補,但企業境內外之間的盈虧不得相互彌補。
【例題】下列各項中,符合企業所得稅彌補虧損規定的是( )。
A、被投資企業發生經營虧損,可用投資方所得彌補
B、企業境外分支機構的虧損,可用境內總機構的所得彌補
C、境內總機構發生的虧損,可用境外分支機構的所得彌補
D、投資方企業發生虧損,可用被投資企業分回的所得彌補
答案:D、
解析:本題考核虧損彌補的稅務處理。被投資企業發生虧損,不得用投資方所得彌補;企業境內、境外之間的盈虧不得相互彌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