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0-07-10 共1頁
個人所得稅的納稅申報與繳納
1、納稅申報
個人所得稅實行代扣代繳和納稅人自行申報兩種計征辦法。其中以支付所得的單位或者個人為扣繳義務人。
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按照規定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
(1)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
(2)從中國境內兩處或者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
(3)從中國境外取得所得的;
(4)取得應納稅所得,沒有扣繳義務人的;
(5)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情形。
2、個人所得稅納稅期限:
(1)每月應納的稅款,都應當在次月7日內繳入國庫。
(2)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應納的稅款,按年計算,分月預繳,由納稅義務人在次月7日內預繳,年度終了后3個月內匯算清繳,多退少補。
(3)從中國境外取得所得的納稅義務人,應當在年度終了后30日內,將應納稅款繳入國庫,并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