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1-11-09 共1頁
第六節 勞動爭議的解決
勞動仲裁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l年。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當事人申請勞動爭議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達成和解協議的,可以撤回仲裁申請。
仲裁庭在作出裁決前,應當先行調解。調解不成或者調解書送達前,一方當事人反悔的,仲裁庭應當及時作出裁決。
下列勞動爭議,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①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12個月金額的爭議,
②因執行國家的勞動標準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發生的爭議。
當事人對上述終局裁決情形之外的其他勞動爭議案件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發生法律效力。
【例·判斷題】
◎發生勞動爭議的勞動者一方在10人以上,并且有共同請求的,勞動者可以推舉3至7名代表人參加仲裁活動。()
正確答案:錯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勞動仲裁的相關規定。發生爭議的勞動者一方在10人以上,并有共同請求的,勞動者可以推舉3至5名代表人參加仲裁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