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節 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勞動合同解除和終止的經濟補償
(一)經濟補償
經濟補償是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在勞動者無過錯的情況下,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而依法應給予勞動者的經濟上的補助,也稱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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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補償金 |
違約金 |
賠償金 |
適用條件 |
法定 |
約定 |
法定或約定 |
主要是針對勞動關系的解除和終止,如果勞動者無過錯,用人單位則應給予勞動者一定的經濟上補償 |
勞動者違反了服務期和競業禁止的規定,根據勞動合同的約定而向用人單位支付的違約補償 |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由于自己的過錯給對方造成損害時所應承擔的不利的法律后果 |
禁止用人單位對勞動合同服務期和競業禁止之外的其他事項約定勞動者承擔違約金責任 |
對于勞動者來說,并不是只對違反服務期和競業禁止這兩個事項承擔違約責任 |
支付主體 |
支付主體只能是用人單位 |
支付主體只能是勞動者 |
支付主體可能是用人單位,也可能是勞動者 |
性質 |
不以過錯為條件,沒有懲罰性 |
以過錯為構成要件,具有懲罰性和賠償性 |
(二)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情形
1.由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不以過錯為條件,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而解除勞動合同的;
2.勞動者符合隨時通知解除和不需事先通知即可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情形而解除勞動合同的;
3.用人單位符合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l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情形而解除勞動合同的;
4.用人單位符合可裁減人員規定而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的;
5.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勞動合同期滿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6.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因任務完成而終止的;
7.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終止勞動合同的;
8.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而終止勞動合同的;
9.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其他情形。
(三)經濟補償的支付標準
經濟補償,一般根據勞動者在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和工資標準來計算具體金額,并以貨幣形式支付給勞動者。
1.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l年支付1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6個月以上不滿l年的,按l年計算,不滿6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2.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勞動者工作不滿l2個月的,按照實際工作的月數計算平均工資。
3.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l2年。
【例·多項選擇題】
◎用人單位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是( )。
A. 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而解除勞動合同
B. 勞動者符合隨時通知解除的情形而解除勞動合同
C. 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終止前,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要求與勞動者續訂勞動合同,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
D. 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正確答案:ABD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點是勞動合同解除和終止的經濟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