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1-11-09 共1頁
第四節 勞動合同的履行和變更
知識點:勞動合同的變更
勞動合同的變更是指在勞動合同開始履行但尚未完全履行完畢之前,因訂立勞動合同的主客觀條件發生了變化,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對原合同中的某些條款修改、補充的法律行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例·單選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修改了原勞動合同約定的服務期限。變更后的勞動合同保存方式是( )。
A.由用人單位留存備查
B.由勞動者自行保存
C.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D.由勞動行政部門保存
[答案]:C
[解析]:本題考核勞動合同變更的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變更后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
A.法律援助
B.支付令
C.社會救濟
D.依法制裁用人單位
[答案]:B
[解析]:本題考核點是勞動合同的履行。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