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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初級會計職稱考試《經濟法》學習輔導:合同訂立的主體

發布時間:2011-11-09 共1頁

  2012年初級會計職稱考試《經濟法基礎》預習
  第二章 勞動合同法律制度
  第二節 勞動合同的訂立
  勞動合同訂立的主體 
  (一)勞動合同訂立主體的資格要求 
  勞動者需年滿l6周歲(只有文藝、體育、特種工藝單位錄用人員可以例外),有勞動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用人單位有用人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 
  (二)勞動合同訂立主體的義務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況。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用人單位有權了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 
  【例】單項選擇題
  ◎關于勞動合同訂立主體的義務,下列表述正確的是( )。
  A. 用人單位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職業危害、勞動報酬等情況
  B. 用人單位有權了解勞動者工作與生活的各種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
  C.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但是可以扣押其他證件
  D. 用人單位在招用勞動者時,可以要求勞動者適當提供押金
  正確答案:A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勞動合同訂立主體的義務。用人單位有權了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選項B不正確。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選項CD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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