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1-11-09 共1頁
第三章 營業稅法律制度
第八節 營業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納稅地點、納稅期限
知識點三、營業稅納稅期限
1、營業稅的納稅期限分別為5日、10日、15日、1個月或者1個季度。納稅人的具體納稅期限,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應納稅額的大小分別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納稅的,可以按次納稅。
提示:納稅人以1個月或者1個季度為一個納稅期的,自期滿之日起15日內申報納稅;以5日、10日或者15日為一個納稅期的,自期滿之日起5日內預繳稅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內申報納稅并結清上月應納稅款。
2、銀行、財務公司、信托投資公司、信用社、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的納稅期限為1個季度。
3、保險公司的納稅期限為1個月,其他納稅人的納稅期限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
4、扣繳義務人解繳稅款的期限,依照營業稅納稅期限的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