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1-11-09 共1頁
第三章 營業稅法律制度
第八節 營業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納稅地點、納稅期限
知識點二、營業稅納稅地點
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但是,納稅人提供的建筑業勞務以及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應稅勞務,應當向應稅勞務發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一、納稅地點的一般規定
應稅項目 |
納稅地點 |
除建筑業勞務外的應稅勞務 | 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 |
轉讓除土地使用權外的無形資產 | |
扣繳義務人 | |
建筑業勞務以及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應稅勞務 | 應稅勞務發生地 |
轉讓、出租土地使用權 | 土地所在地 |
銷售、出租不動產 | 不動產所在地 |
二、納稅地點的特殊規定
1.鐵道運營業務:只有中央鐵道運營業務,由鐵道部匯總在北京申報繳納;其他在鐵路公司或管理機構在其所在地申報繳納。
2.航空運營業務:各航空公司所屬分公司,無論是否單獨計算盈虧,均應作為納稅人向分公司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繳納營業稅。
3.長江輪船總公司所屬單位運營業務由各分公司向所在地申報繳納。
4.中國石油天然氣總公司管道局管道運輸業務在核算盈虧的機構所在地申報繳納。
5.中國銀聯股份發展有限公司使用新系統提供銀行卡跨行信息轉接服務取得的應稅收入,自2005年4月1日起,向上海市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營業稅。
6.納稅人承包的工程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向其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7.納稅人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范圍內提供建筑業應稅勞務的,其營業稅納稅地點需要調整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機關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