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1-11-09 共1頁
(五)侵權賠償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受到行政機關或者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造成損害的,有權請求賠償。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單獨就損害賠償提出請求,應當先由行政機關解決。對行政機關的處理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賠償訴訟可以調解。
3.行政機關或者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由該行政機關或者該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所在的行政機關負責賠償。行政機關賠償損失后,應當責令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承擔部分或者全部賠償費用。
總結:仲裁、行政復議、訴訟的易混事項:
區別 | 仲裁 | 行政復議 | 訴訟 |
①原則或制度 | 4項 | 4項 | |
②管轄權 | 不實行級別地域 | 級別管轄 | 級別-地域 |
③審理形式 | 開庭 不公開 | 不開庭 | 開庭 公開 |
④判決 | 一裁終局 | 一級復議 | 二審終審 |
⑤生效時間 | 作出之日 | 送達之日 | 一審 送達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