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1-11-09 共1頁
(二)訴訟管轄
兩類 | 管轄權 |
級別管轄 |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行政案件?!?/TD> |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行政案件: (1)確認發明專利權的案件、海關處理的案件; (2)對國務院各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案件; (3)本轄區內重大、復雜的案件?!?/TD> | |
地域管轄 |
一般規則: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TD> |
2個具體規定: (1)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訴訟,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2)因不動產提起的行政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TD> |
(三)起訴和受理
事項 | 時間 |
1.先申請行政復議,不服行政復議決定的 | 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
2.復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 | 申請人可以在復議期滿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
3.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 | 在知道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3個月內提出 |
4.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況耽誤法定期限的 | 障礙消除后的10日內,可以申請延長期限,由人民法院決定 |
【提示】人民法院接到起訴狀,經審查,應當在7日內決定立案或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四)審理和判決
1.人民法院公開審理行政案件,但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或者由審判員、陪審員組成合議庭。合議庭的成員,應當是3人以上的單數。
3.回避制度。
4.審理行政案件,不適用調解。
5.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作出第一審判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報經批準程序。
6.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提示】判決和裁定有區別。判決解決的是案件的實體問題,是對當事人的實體爭議和請求所作出的結論;裁定是解決訴訟中的程序事項,主要是法院行使指揮、協調訴訟活動職能的體現。另外,二者上訴期限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