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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初級會計職稱考試《經濟法基礎》第一章 總 論(民事訴訟)

發布時間:2012-11-07 共1頁

 三、民事訴訟
 
  (一)民事訴訟的適用范圍
 
  1.因民法、婚姻法、收養法、繼承法等調整的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發生的民事案件,如合同糾紛、房產糾紛、侵害名譽權糾紛等。
 
  2.因經濟法、勞動法調整的社會關系發生的爭議,法律規定適用民事訴訟程序審理的案件,如企業破產案件、勞動合同糾紛等。
 
  3.適用特別程序審理的選民資格案件和宣告公民失蹤、死亡等非訟案件。
 
  4.按照督促程序解決的債務案件。
 
  5.按照公示催告程序解決的宣告票據和有關事項無效的案件。
 
  (二)審判制度
 
  1.合議制度。
 
  (1)法院審理第一審民事案件,除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外,一律由審判員、陪審員共同組成合議庭或者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
 
  (2)法院審理第二審民事案件,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合議庭的成員,應當是3人以上的單數。
 
  2.回避制度。指參與某案件民事訴訟活動的審判人員、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是案件的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的近親屬,或者與案件有利害關系,或者與案件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對案件公正審理的,當事人有權用口頭或者書面方式申請他們回避。(不包括證人)
 
  3.公開審判制度。法院審理民事或行政案件,除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或者法律另有規定外,應當公開進行。
 
  提示:不論案件是否公開審理,一律公開宣告判決。
 
  4.兩審終審制度。一個訴訟案件經過兩級法院審判后即終結。根據《人民法院組織法》,我國法院分為四級:最高法院、高級法院、中級法院、基層法院。除最高法院外,其他各級法院都有自己的上一級法院。
 
  提示:(1)適用特別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業法人破產還債程序審理的案件,實行一審終審。
 
  (2)對終審判決、裁定,當事人不得上訴。如果發現終審裁判確有錯誤,可以通過審判監督程序予以糾正。
 
  (三)訴訟管轄
 
  1.級別管轄
 
  2.地域管轄;地域管轄又分為一般地域管轄、特殊地域管轄和專屬管轄等。
 
  (1)一般地域管轄,通常實行“原告就被告”原則;
 
  (2)特殊地域管轄:《民事訴訟法》規定了九種屬于特殊地域管轄的訴訟:
 
  ①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轄。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民事訴訟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②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轄。
 
  ③因票據糾紛提起的訴訟,由票據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
 
  ④因鐵路、公路、水上、航空運輸和聯合運輸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運輸始發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
 
  ⑤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包括侵權行為實施地、侵權結果發生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
 
  ⑥因鐵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請求損害賠償提起的訴訟,由事故發生地或者車輛、船舶最先到達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
 
  ⑦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損害事故請求損害賠償提起的訴訟,由碰撞發生地、碰撞船
 
  舶最先到達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
 
  提示:海難救助費用、共同海損提起的訴訟,沒有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轄。
 
  (3)專屬管轄。專屬管轄的案件主要有三類:
 
  ①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管轄;
 
  ②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法院管轄;
 
  ③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法院管轄。
 
  (4)共同管轄和選擇管轄
 
  兩個以上法院都有管轄權(共同管轄)的訴訟,原告可以向其中一個法院起訴;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的,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轄。
 
  (四)訴訟時效
 
  1.訴訟時效的概念
 
  (1)訴訟時效,是指權利人在法定期間內不行使權利而失去訴訟保護的制度。提示:其作用是:①督促權利人及時行使權利;②維護既定的法律秩序的穩定;③有利于證據的收集和判斷。
 
  (2)訴訟時效期間屆滿,權利人喪失的是勝訴權,即喪失依訴訟程序強制義務人履行義務的權利;權利人的實體權利并不消滅,債務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訴訟時效限制。
 
  2.訴訟時效期間
 
  訴訟時效期間包括普通訴訟時效期間(2年)和特別訴訟時效期間;適用于1年訴訟時效期間的情形包括:
 
  ①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
 
  ②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
 
  ③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④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損毀的。
 
  3.最長訴訟時效期間(也稱絕對時效期間)
 
  訴訟時效期間,均從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20年的,法院不予保護。
 
  解釋:也就是說,對在20年內始終不知道或者不可能知道自己權利受侵害的當事人,法律也不再予以訴訟保護。
 
  4.訴訟時效期間的中止、中斷和延長
 
  (1)訴訟時效期間的中止,是指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致使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暫時停止計算。
 
  提示:其他障礙包括:(1)權利被侵害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或者法定代理人本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2)繼承開始后繼承人尚未確定。
 
  (2)訴訟時效期間的中斷,是指在訴訟時效期間①當事人提起訴訟;②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③同意履行義務,而使已經經過的時效期間全部歸于無效。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五)判決和執行
 
  1.判決
 
  (1)法院審理案件,除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或者法律另有規定的以外,應當公開進行。
 
  (2)法院審理民事案件,可以根據當事人的意愿進行調解。
 
  (3)當事人不服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法院提起上訴。
 
  提示:第二審法院的判決,以及最高法院審判的第一審案件的判決,都是終審的判決,也就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
 
  2.執行
 
  對于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由第一審法院執行;對于調解書、仲裁機構的生效裁決、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等,則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法院執行。強制執行措施:
 
  (1)查詢、凍結、劃撥被執行人的存款;
 
  (2)扣留、提取被執行人的收入;
 
  (3)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被執行人的財產;
 
  (4)搜查被執行人的財產;
 
  (5)強制被執行人交付法律文書指定的財物或票證;
 
  (6)強制被執行人遷出房屋或強制退出土地;
 
  (7)強制被執行人履行法律文書指定的行為;
 
  (8)要求有關單位辦理財產權證照轉移手續;
 
  (9)強制被執行人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及遲延履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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