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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初級會計職稱考試《經濟法基礎》第二章 勞動合同解除和終止的法律后果和責任

發(fā)布時間:2012-11-07 共1頁

  三、勞動合同解除和終止的法律后果和責任
 
  1.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只對未履行的部分發(fā)生效力,即雙方不再繼續(xù)履行勞動合同。
 
  2.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會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糾正。用人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并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3.用人單位違反規(guī)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xù)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xù)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xù)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xù)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2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支付了賠償金的,不再支付經濟補償。賠償金的計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計算。
 
  4.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的,用人單位應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證明應當寫明勞動合同期限、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日期、工作崗位、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并在15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xù)。
 
  5.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2年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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