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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初級會計職稱考試《經濟法基礎》第三章 營業稅計稅依據的具體規定

發布時間:2012-11-07 共1頁

 二、營業稅計稅依據的具體規定
 
  (一)交通運輸業
 
  1.一般:取得的全部運營價款和價外費用。
 
  2.兩個余額計稅:
 
  (1)納稅人將承攬的運輸業務分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以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其支付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運輸費用后的余額為營業額。
 
  (2)運輸企業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運輸旅客或者貨物出境,在境外改由其他運輸企業承運旅客或者貨物,以全程運費減去付給該承運企業的運費后的余額為營業額。
 
  (二)建筑業
 
  1.一般規定:向建設單位收取的工程價款及價外費用。
 
  提示:如建筑安裝企業向建設單位收取的臨時設施費、勞動保護費和施工機構遷移費,以及施工企業收取的材料差價款、搶工費、全優工程獎和提前竣工獎,都應并入營業額征收營業稅。
 
  2.余額計稅:納稅人將建筑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其支付給其他單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額為營業額。
 
  3.不同建筑勞務具體規定:
建筑勞務 計稅營業額規定
1.建筑業勞(不含裝飾勞務) 營業額應當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設備及其他物資和動力價款在內,但不包括建設方提供的設備的價款
2.自建行為 (1)自建自用房屋的行為不納稅
(2)自建的房屋對外銷售(不包括個人自建自用住房銷售),其自建行為首先應按建筑業繳納營業稅,再按銷售不動產繳納營業稅
(3)出租或投資入股的自建建筑物,也不是建筑業的征稅范圍
3.提供裝飾勞務 營業額為向客戶實際收取的人工費、管理費和輔助材料費等收入(不含客戶自行采購的材料價款和設備價款)
4.建筑安裝工程 通信線路工程和輸送管道工程所使用的電纜、光纜和構成管道工程主體的防腐管段、管件等物品均屬于設備,其價值不包括在工程的營業額中;
 (三)金融保險業
 
  1.計稅營業額的確定有三種方法:(1)以收入全額為營業額;(2)以余額為營業額;(3)以手續費收入為營業額。
 
  2.具體規定:
 
  (1)貸款業務的營業額為貸款利息收入(包括各種加息、罰息等)(全額計稅);
 
  (2)融資租賃業務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包括殘值)減去出租方承擔的出租貨物的實際成本后的余額為營業額(余額計稅);
 
  (3)外匯、有價證券、期貨等金融商品買賣業務,以賣出價減去買入價后的余額為營業額(余額計稅);
 
  提示:①本期營業額=賣出價-買入價
 
  ②其中:賣出價是指賣出原價,不得扣除賣出過程中支付的各種費用和稅金;買入價是指購進原價,不包括購進過程中支付的各種費用和稅金。
 
  (4)金融經紀業務和其他金融業務營業額為手續費全部收入(全額計稅);
 
  提示:金融企業從事代收電話費、水費、煤氣費、信息費、學雜費、尋呼費、社保統籌費、交通違章罰款、稅款等業務,以全部收入減去支付給委托方價款后的余額(即手續費)為營業額。
 
  (5)保險業的營業額為納稅人從事保險業務向對方收取的全部收入。
 
  ①辦理初保業務的營業額為納稅人經營保險業務向對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即向被保險人收取的全部保險費。
 
  ②保險企業開展無賠償獎勵業務的,以向投保人實際收取的保費為營業額。
 
  (四)郵電通信業
 
  1.郵政業務的營業額為納稅人從事傳遞函件或者包件、郵匯、報刊發行、郵政物品銷售、郵政儲蓄或其他郵政業務所取得的營業收入額。
 
  提示:郵政部門發行報刊,征收營業稅;其他單位和個人發行報刊,征收增值稅。
 
  2.電信業的營業額為納稅人提供電報、電話、電傳、電話機安裝、電信物品銷售或其他電信業務所取得的營業收入額。
 
  (五)文化體育業
 
  1.一般規定:營業額全額。
 
  2.余額計稅:單位或個人進行演出,以全部收入減去付給提供演出場所的單位、演出公司或經紀人的費用后的余額為營業額。
 
  3.廣播電視有線數字付費頻道業務應由直接向用戶收取數字付費頻道收視費的單位,按其向用戶收取的收視費全額,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繳納營業稅。對各合作單位分得的收視費收入,不再征收營業稅。
 
  (六)娛樂業(全額計稅)
 
  娛樂業的營業額為經營娛樂業向顧客收取的各項費用,包括門票收費、臺位費、點歌費、煙酒和飲料費及經營娛樂業向顧客收取的其他費用。
 
  (七)服務業
 
  1.一般規定:從事各項服務業所取得的營業收入額。
 
  (1)旅店業的營業額為提供住宿服務的各項收入。
 
  (2)飲食業的營業額為向顧客提供飲食消費服務而收取的餐飲收入。
 
  (3)租賃業務的營業額為經營租賃業務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全額,不得扣除任何費用。
 
  (4)倉儲業的營業額為經營倉儲業務向顧客收取的全部費用。
 
  2.特別注意的余額計稅:
 
  (1)納稅人從事代理業務,應以其向委托人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減除現行稅收政策規定的可扣除部分后的余額為計稅營業額。
 
  提示:營業額減除項目發生在境內的,該減除項目支付款項憑證必須是發票或其他合法有效憑證;支付給境外的,該減除項目支付款項憑證必須是外匯付匯憑證、外方公司的簽收單據或出具的公證證明。
 
  (2)旅游業務以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替旅游者支付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住宿費、餐費、交通費、旅游景點門票和支付給其他接團旅游企業的旅游費后的余額為營業額。
 
  (3)共同完成勞務形成的余額:
 
  ①旅游企業組織旅游團到境外旅游,在境外改由其他旅游企業接團,以全程旅游費減去付給該接團企業的旅游費后的余額為營業額;
 
  ②組團在境內旅游,改由其他旅游企業接團的,比照境外旅游辦法確定營業額;
 
  ③組團在境內旅游,以收取的旅游費減去替旅游者支付給其他單位的住房、就餐、交通、門票和其他代付費用后的余額為營業額;
 
  (4)廣告業營業額為從事廣告設計、制作、刊登、發布等活動取得的廣告收入。
 
  提示:廣告代理業,代理者向委托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減去付給其他廣告公司及廣告發布者的廣告發布費后的余額為營業額。
 
  (八)轉讓無形資產
 
  1.全額計稅:轉讓無形資產的營業額為轉讓無形資產所取得的轉讓額,具體包括無形資產受讓方支付給轉讓方的全部貨幣、實物和其他經濟利益。
 
  2.兩個余額計稅:
 
  (1)納稅人轉讓土地使用權(土地的二級市場),以全部收入減去土地使用權的購置或受讓原價后的余額為營業額。
 
  (2)納稅人轉讓抵債所得的土地使用權,以全部收入減去抵債時該項土地使用權作價后的余額為營業額。
 
  (九)銷售不動產
 
  1.全額計稅:向不動產購買者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
 
  2.兩個余額計稅:
 
  (1)納稅人銷售或轉讓其購置的不動產,以全部收入減去不動產的購置原價后的余額為營業額。
 
  (2)納稅人銷售或轉讓抵債所得的不動產,以全部收入減去抵債時該項不動產作價后的余額為營業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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