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示:個人所得稅稅率表(工資、薪金所得適用的速算扣除數表)
級數 |
全月應納稅所得額 |
稅率(%) |
速算
扣除數 |
含稅級距 |
不含稅級距 |
1 |
不超過1 500元的 |
不超過1 455元 |
3 |
0 |
2 |
超過1 500至4 500元的部分 |
超過1 455至4 155元的部分 |
10 |
105 |
3 |
超過4 500至9 000元的部分 |
超過4 155至7 755元的部分 |
20 |
555 |
4 |
超過9 000至35 000元的部分 |
超過7 755至27 255元的部分 |
25 |
1 005 |
5 |
超過35 000至55 000元的部分 |
超過27 255至41 255元的部分 |
30 |
2 755 |
6 |
超過55 000至80 000元的部分 |
超過41 255至57 505元的部分 |
35 |
5 505 |
7 |
超過80 000的部分 |
超過57 505元的部分 |
45 |
13 505 |
注:(1)本表所列含稅級距與不含稅級距,均為按照稅法規定減除有關費用后的所得稅;
(2)含稅級距適用于由納稅人負擔稅款的工資、薪金所得;不含稅級距適用于由他人(單位)代付稅款的工資、薪金所得。
2.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應納個人所得稅的計算方法。
(1)雇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額:即:當月工資夠繳稅標準:工資、獎金分別計算。先將當月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除以12個月,按其商數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
(2)工資薪金所得低于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額:即:當月工資不夠繳稅標準:工資、獎金合并計算。
應納稅額=(雇員當月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雇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與費用扣除額的差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二)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
應納稅額=(全年收入-成本、費用及損失)×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提示:(1)個體工商戶和從事生產、經營的個人,取得與生產、經營活動無關的其他各項應稅所得,應分別按照有關規定,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如取得銀行存款的利息所得、對外投資取得的股息所得,應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稅目的規定單獨計征個人所得稅。
(2)對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生產經營所得,實行查賬征收或核定征收。
(三)對企事業單位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
應納稅額=(全年收入-必要費用)×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提示: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適用的稅率表。
級數 |
全月應納稅所得額 |
稅率(%) |
速算
扣除數 |
含稅級距 |
不含稅級距 |
1 |
不超過15 000元的 |
不超過14 250元 |
5 |
0 |
2 |
超過15 000至30 000元的部分 |
超過14 250至27 750元的部分 |
10 |
750 |
3 |
超過30 000至60 000元的部分 |
超過27 750至51 750元的部分 |
20 |
3 750 |
4 |
超過60 000至100000元的部分 |
超過51 750至79 750元的部分 |
30 |
9 750 |
5 |
超過100 000元的部分 |
超過79 750元的部分 |
35 |
14 750 |
注:(1)本表所列含稅級距與不含稅級距,均為按照稅法規定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后的所得額;
(2)含稅級距適用于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和由納稅人負擔稅款的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不含稅級距適用于由他人(單位)代付稅款的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
(四)勞務報酬所得
1.每次收入≤4000元:應納稅額=(每次收入-800)×20%
2.每次收入>4000元:應納稅額=每次收入×(1-20%)×20%
3.每次勞務報酬所得額>20000元:應納稅額=每次收入×(1-20%)×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有加成征收)
提示:勞務報酬所得適用的速算扣除數表
級數 |
每次應納稅所得額 |
稅率(%) |
速算扣除數 |
1 |
不超過20000元的 |
20 |
0 |
2 |
超過20000~50000元的部分 |
30 |
2000 |
3 |
超過50000元的部分 |
40 |
7000 |
(五)稿酬所得(減征30%,實際稅率14%)
1.每次收入≤4000元:應納稅額=(每次收入-800)×20%×(1-30%)
2.每次收入>4000元:應納稅額=每次收入×(1-20%)×20%×(1-30%)
(六)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1.每次收入≤4000元:應納稅額=(每次收入-800)×20%
2.每次收入>4000元:應納稅額=每次收入×(1-20%)×20%
(七)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應納稅額=收入×20%
提示:(1)儲蓄存款在2007年8月l5日后孳生的利息所得適用5%的稅率;(2)自2008年10月9日起,對儲蓄利息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八)財產租賃所得
1.每次(月)收入不足4000元:
應納稅額=[每次(月)收入額一準予扣除項目一修繕費用(800元為限)一800元]×20%(出租住房10%)
2.每次(月)收入在4000元以上:
應納稅額=[每次(月)收入額一準予扣除項目一修繕費用(800元為限)]×(1-20%)×20%(出租住房10%)
(九)財產轉讓所得
應納稅額=(收入總額-財產原值-合理費用)×20%
提示:受贈人取得贈與人無償贈與的不動產后,再次轉讓該項不動產的,在繳納個人所得稅時,以財產轉讓收入減除受贈、轉讓住房過程中繳納的稅金及有關合理費用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適用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十)偶然所得
應納稅額=每次收入×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