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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初級會計職稱考試《經濟法基礎》第五章 印花稅法律制度

發布時間:2012-11-07 共1頁

 第五章 其他相關稅收法律制度
 
  知識點五、印花稅法律制度
 
  一、印花稅的概念
 
  印花稅是對經濟活動和經濟交往中書立、領受、使用的應稅經濟憑證所征收的一種稅。因納稅人主要是通過在應稅憑證上粘貼印花稅票來完成納稅義務,故名印花稅。
 
  二、印花稅納稅人和征稅范圍
 
  (一)印花稅的納稅人
 
  印花稅的納稅人,是指在中國境內書立、領受、使用稅法所列舉憑證的單位和個人。具體包括:立合同人;立賬簿人;立據人;領受人;使用人;各類電子應稅憑證的簽訂人。
 
  1.立合同人:是指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即對憑證有直接權利義務關系的單位和個人,不包括合同的擔保人、證人和鑒定人。
 
  提示:簽訂合同、書立產權轉移書據的各方當事人都是印花稅的納稅人。
 
  2.在國外書立、領受,但在國內使用的應稅憑證,其使用人為納稅人。
 
  (二)征稅范圍
 
  1.經濟合同類(10類)
 
  購銷合同、加工承攬合同、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財產租賃合同、貨物運輸合同、倉儲保管合同、借款合同、財產保險合同、技術合同。關注以下具體內容:
 
  (1)購銷合同中:
 
  ①納稅人以電子形式簽訂的上述各類應稅憑證按規定征收印花稅;
 
  ②對發電廠與電網之間、電網與電網之間簽訂的購售電合同,按購銷合同征收印花稅。
 
  提示:電網與用戶之間簽訂的供用電合同不征印花稅。
 
  (2)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中:包括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的總包合同、分包合同和轉包合同。
 
  (3)財產租賃合同中:不包括企業與主管部門簽訂的租賃承包合同。
 
  (4)借款合同中:不包括銀行同業拆借。
 
  提示:融資租賃合同屬于借款合同。
 
  (5)技術合同:
 
  ①技術轉讓合同:包括專利申請轉讓、非專利技術轉讓所書立的合同,但不包括:專利權轉讓、專利實施許可所書立的合同(這是“產權轉移書據”);
 
  ②技術咨詢合同中不包括一般的法律、會計、審計等方面的咨詢合同,這些合同不貼印花;
 
  ③技術服務合同的征稅范圍包括技術服務合同、技術培訓合同和技術中介合同。
 
  2.產權轉移書據:財產所有權和著作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專有技術使用權的轉移書據。
 
  (1)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商品房銷售合同按照產權轉移書據征收印花稅。
 
  (2)專利權轉讓、專利實施許可所書立的合同是“產權轉移書據”。
 
  3.營業賬簿
 
  (1)資金賬簿。是反映生產經營單位“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金額增減變化的賬簿。
 
  (2)其他營業賬簿。是反映除資金資產以外的其他生產經營活動內容的賬簿,即除資金賬簿以外的,歸屬于財務會計體系的生產經營用賬冊。
 
  4.權利、許可證照:房屋產權證、工商營業執照、商標注冊證、專利證、土地使用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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