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2-11-07 共1頁
稅款征收方式 | 適用范圍 |
1.查賬征收 | 適合于經營規模較大,財務會計制度健全,能夠如實核算和提供生產經營情況,正確計算應納稅款的納稅人; |
2.查定征收 | 適用生產經營規模較小、產品零星、稅源分散、會計賬冊不健全,但能控制原材料或進銷貨的小型廠礦和作坊; |
3.查驗征收 | 適用于納稅人財務制度不健全,生產經營不固定,零星分散、流動性大的稅源; |
4.定期定額征收 | 適用于經主管稅務機關認定批準的生產、經營規模小,達不到設置賬簿標準,難以查賬征收,不能準確計算計稅依據的個體工商戶,包括個人獨資企業。 |
(二)稅款的繳納方式
1.納稅人直接向國庫經收處繳納;
2.稅務機關自收稅款并辦理入庫手續;
3.代扣代繳;
4.代收代繳;
5.委托代征。
二、稅款征收措施
?。ㄒ唬┖硕?、調整稅額
1.核定稅額情形
?、僖勒斩愂照魇展芾矸梢圆辉O置賬簿的;②依照稅收征收管理法應當設置但未設置賬簿的;③擅自銷毀賬簿或者拒不提供納稅資料的;④雖設置賬簿,但賬目混亂、難以查賬的;⑤發生納稅義務,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仍不申報的;⑥納稅人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
2.核定應納稅額的方法
?。?)參照當地同類行業或者類似行業中經營規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納稅人的稅負水平核定;
(2)按照營業收入或者成本加合理的費用和利潤的方法核定;
(3)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動力等推算或者測算核定;
?。?)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提示:當其中一種方法不足以正確核定應納稅額時,可以同時采用兩種或兩種以上的方法核定。
3.納稅人與其關聯企業未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支付價款、費用的,稅務機關自該業務往來發生的納稅年度起3年內進行調整;有特殊情況的,可以自該業務往來發生的納稅年度起10年內進行調整。
(二)責令繳納和加收滯納金
1.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解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可責令限期繳納,并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2.加收滯納金的起止時間,為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稅款繳納期限屆滿次日起至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實際繳納或者解繳稅款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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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適用納稅擔保的情形
?。?)稅務機關有根據認為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有逃避納稅義務行為,在規定的納稅期之前經責令其限期繳納應納稅款,在限期內發現納稅人有明顯的轉移、隱匿其應納稅的商品、貨物以及其他財產或者應納稅收入的跡象,責成納稅人提供納稅擔保的;
?。?)欠繳稅款、滯納金的納稅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責成納稅人提供納稅擔保。
(3)納稅人同稅務機關在納稅上發生爭議而未繳清稅款,需要申請行政復議的,需要納稅人提供納稅擔保。
提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同稅務機關發生爭議,在申請行政復議之前,也需解繳稅款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2.納稅擔保的范圍
納稅擔保范圍包括稅款、滯納金和實現稅款、滯納金的費用。
(四)稅收保全措施
稅收保全使用范圍:具有稅法規定情形的納稅人應提供納稅擔保而納稅人拒絕提供納稅擔保或無力提供納稅擔保的情形。稅收保全措施:
1.書面通知納稅人開戶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凍結納稅人的金額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存款;
2.扣押、查封納稅人的價值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或其他財產。
提示:(1)個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包括機動車輛、金銀飾品、古玩字畫、豪華住宅或者一處以外的住房),不在稅收保全措施執行范圍之內。
(2)稅務機關對單價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采取稅收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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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稅款,納稅擔保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所擔保的稅款,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的,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稅務機關可以采取強制執行措施。稅收強制執行措施:
1.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從其存款中扣繳稅款;
2.扣押、查封、依法拍賣或者變賣其價值相當于應納稅款商品、貨物或其他財產,以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抵繳稅款。
提示:稅務機關采取強制執行措施時,對上述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未繳納的滯納金同時強制執行。
(六)阻止出境
欠繳稅款的納稅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在出境前未按規定結清應納稅款、滯納金或者提供納稅擔保的,稅務機關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機關阻止其出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