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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初級會計職稱考試《經濟法基礎》第六章 關于稅款征收的其他法律規定

發布時間:2012-11-07 共1頁

  三、關于稅款征收的其他法律規定
 
  (一)稅收優先執行
 
  1.稅務機關征收稅款,稅收優先于無擔保債權,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納稅人欠繳的稅款發生在納稅人以其財產設定抵押、質押或者納稅人的財產被留置之前的,稅收優先于抵押權、質權和留置權執行;
 
  3.納稅人欠繳稅款,同時又被行政機關處以罰款,沒收違法所得的,稅收優先于罰款、沒收違法所得。
 
  提示:(1)無擔保的債權、工商部門的罰款:稅收優先;(2)有物權擔保的債權:納稅人先欠稅后物權擔保(抵押、質押、留置)的,稅收優先;納稅人先物權擔保(抵押、質押、留置),后欠稅的,物權擔保(抵押、質押、留置)優先。
 
  (二)稅收代位權與撤銷權
 
  1.代位權:欠繳稅款的納稅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國家稅收造成損害的,稅務機關可以依照《合同法》的規定行使代位權。
 
  2.撤銷權:欠繳稅款的納稅人因放棄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或者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而受讓人知道該情形,對國家稅收造成損害的,稅務機關可以依照《合同法》的規定行使撤銷權。
 
  3.稅務機關行使代位權、撤銷權的,不免除欠繳稅款的納稅人尚未履行的納稅義務和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三)納稅人涉稅事項的公告與報告
 
  1.欠繳稅款數額較大(5萬元以上)的納稅人在處分其不動產或者大額資產之前,應當向稅務機關報告。
 
  2.納稅人有欠稅情形而以其財產設定抵押、質押的,應當向抵押權人、質權人說明其欠稅情況。
 
  3.納稅人有合并、分立情形的,應當向稅務機關報告,并依法繳清稅款。納稅人合并時未繳清稅款的,應當由合并后的納稅人繼續履行未履行的納稅義務;納稅人分立時未繳清稅款的,分立后的納稅人對未履行的納稅義務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4.納稅人有解散、撤銷、破產情形的,在清算前應當向其主管稅務機關報告;未結清稅款的,由其主管稅務機關參加清算。
 
  (四)稅款的追繳與退還:
 
  即多繳稅款與少繳稅款的原因及稅務處理
情 形 原 因 處 理
1.稅款的退還(納稅人多繳稅款) 納稅人原因或稅務機關原因   稅務機關發現后應當立即退還(無限制)
  納稅人自結算繳納稅款之日起3年內發現的,可以向稅務機關要求退還多繳的稅款并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稅務機關及時查實后應當立即退還
2.稅款的追征(納稅人少繳稅款) 稅務機關責任   稅務機關在3年內可要求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補繳稅款,但是不得加收滯納金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計算失誤   稅務機關在3年內可以追征稅款、滯納金;有特殊情況的追征期可以延長到5年
納稅人偷稅、抗稅、騙稅   稅務機關無限期追征其未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或者所騙取的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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