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2-11-07 共1頁
選擇復議 (可以復議,也可以直接起訴) |
必經復議 (必需先復議,后起訴) |
1.稅務機關做出的征稅行為 包括確認納稅主體、征稅對象、征稅范圍、減稅、免稅及退稅、適用稅率、計稅依據、納稅環節、納稅地點以及稅款征收方式等具體行政行為和征收稅款、加收滯納金及扣繳義務人、受稅務機關委托征收的單位作出的代扣代繳、代收代繳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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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稅務機關做出的稅收保全措施 | |
3.稅務機關未及時解除保全措施,使納稅人及其他當事人合法權益遭受損失的行為 | |
4.稅務機關做出的強制執行措施 | |
5.稅務機關做出的行政處罰行為 (1)罰款;(2)沒收財物和違法所得;(3)停止出口退稅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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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稅務機關不予依法辦理或答復的行為;除(1)、(2)、(3)之外的行為 | 6.稅務機關不予依法辦理或答復的行為:(1)不予審批減免稅或出口退稅;(2)不予抵扣稅款;(3)不予退還稅款 |
7.稅務機關做出的取消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的行為 | |
8.收繳發票、停止發售發票 | |
9.稅務機關責令納稅人提供納稅擔保或者不依法確認納稅擔保有效的行為 | |
10.稅務機關不依法給予舉報獎勵的行為 | |
11.稅務機關作出的通知出境管理機關阻止出境行為。 | |
12.稅務機關作出的其它具體行政行為 納稅人及其他當事人認為稅務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合法,在對具體行政行為申請行政復議時,可一并向復議機關提出對該規定的審查申請。 前款中的規定不含規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