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稅務行政訴訟的起訴和受理
情 形 |
起訴時間 |
納稅當事人不服稅務行政復議決定的 |
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 |
復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 |
申請人可以在復議期滿之日起15日內 |
納稅當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 |
應當在知道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3個月內 |
納稅當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況耽誤法定期限的,在障礙消除后的10日內,可以申請延長期限,由人民法院決定。
人民法院接到起訴狀,經審查,應當在7日內立案或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三)稅務行政訴訟的審理和判決
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實行合議、回避、公開審判和兩審終審制度。當事人在行政訴訟中有權進行辯論。
訴訟期間,不停止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1)被告認為需要停止執行;(2)原告申請停止執行,人民法院認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會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失,并且停止執行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裁定停止執行;(3)法律、法規規定停止執行。
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不適用調解。
了解人民法院的判決:
1.判決維持;
2.判決撤銷或者部分撤銷,并可以判決被告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3.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職責的,判決其在一定期限內履行;
4.行政處罰顯失公平的,可以判決變更。
一般情況下,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作出第一審判決。
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一般應當在收到上訴狀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終審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