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點一、支付結算概述
一、支付結算的概念(了解)
支付結算:單位、個人在社會經濟活動中使用票據、銀行卡和匯兌、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結算方式進行貨幣給付及其資金清算的行為。其主要功能是完成資金從一方當事人向另一方當事人的轉移。
辦理支付結算的主體:銀行(含城鄉信用合作社,下同)以及單位(含個體工商戶,下同)和個人。其中,銀行是支付結算和資金清算的中介機構,非銀行金融機構和其他單位不得作為中介機構辦理支付結算業務。
二、辦理支付結算使用的主要支付工具(掌握)
我國目前使用的人民幣非現金支付工具主要包括“三票一卡”和結算方式。
非現金支付工具
票據(第五節一般規定) |
匯票(銀行、商業)(第六節) |
本票(第六節) |
支票(第六節) |
銀行卡(第三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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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算方式(第四節) |
匯兌 |
托收承付 |
委托收款 |
三、辦理支付結算的原則(了解)
(一)恪守信用,履約付款原則。
(二)誰的錢進誰的賬,由誰支配原則。
(三)銀行不墊款原則。
四、辦理支付結算的基本要求(了解)
(一)單位、個人和銀行辦理支付結算,必須使用按中國人民銀行統一規定印制的票據憑證和結算憑證。
(二)單位、個人和銀行應當按照《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的規定開立、使用賬戶。
(三)票據和結算憑證上的簽章和其他記載事項應當真實,不得偽造、變造。(掌握)
1.區分偽造和變造的概念
偽造 |
無權限人假冒他人或虛構他人名義簽章的行為 |
變造 |
無權更改票據內容的人,對票據上簽章以外的記載事項加以改變的行為。 |
偽造、變造票據屬于欺詐行為,應追究其刑事責任。
2.記載事項的更改
(1)出票金額、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稱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據無效;更改的結算憑證,銀行不予受理。
(2)其他記載事項,原記載人可以更改,更改時應由原記載人在更改處簽章證明。
3.簽章的含義
單位、銀行:單位、銀行的蓋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的代理人的簽名或蓋章。
個人:本人的簽名或蓋章。
(四)填寫各種票據和結算憑證應當規范(掌握)
1.關于收款人名稱
單位和銀行的名稱應當記載全稱或者規范化簡稱。
2.關于出票日期。票據的出票日期必須使用中文大寫。
①月為壹、貳和壹拾的,日為壹至玖和壹拾、貳拾、叁拾的,應在其前加“零”。
②日為拾壹至拾玖的,應在其前加“壹”。
如1月15日,應寫成零壹月壹拾伍日;如10月20日,應寫成零壹拾月零貳拾日。
3.關于金額
票據和結算憑證金額以中文大寫和阿拉伯數碼同時記載,二者必須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據無效;二者不一致的結算憑證,銀行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