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支付結算法律制度
知識點五、票據的一般規定
一、票據的概念
(一)票據的種類
我國《票據法》中規定的“票據”,包括匯票、銀行本票和支票。
(二)票據當事人
1.基本當事人
票據基本當事人,是指在票據作成和交付時就已經存在的當事人,包括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三種。匯票和支票的基本當事人有出票人、付款人與收款人;本票的基本當事人有出票人與收款人。
(1)出票人。是指依法定方式簽發票據并將票據交付給收款人的人。
(2)收款人。是指票據正面記載的到期后有權收取票據所載金額的人。
(3)付款人。是指由出票人委托付款或自行承擔付款責任的人。
【舉例】出票人A開具票據給收款人B,付款人是甲銀行,B將票據背書轉讓給C,C又背書給D,D是持票人。則出票人A、付款銀行甲、收款人B是基本當事人;背書人C與被背書人D是非基本當事人。
2.非基本當事人
(1)承兌人。是指接受匯票出票人的付款委托,同意承擔支付票款義務的人,是匯票主債務人。
(2)背書人與被背書人。背書人是指在轉讓票據時,在票據背面或粘單上簽字或蓋章,并將該票據交付給受讓人的票據收款人或持有人。
(3)保證人。是指為票據債務提供擔保的人,由票據債務人以外的第三人擔當。
(三)票據的特征和功能
1.票據特征
(1)票據是完全有價證券;
(2)票據是文義證券;
(3)票據是無因證券;
(4)票據是金錢債權證券;
(5)票據是要式證券;
(6)票據是流通證券。
2.票據功能
(1)支付功能;
(2)匯兌功能;
(3)信用功能;
(4)結算功能;
(5)融資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