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銀行本票
銀行本票是“銀行”簽發的,承諾自己在見票時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
1.單位和個人在同一票據交換區域的各種款項結算,均可使用銀行本票。
2.簽發銀行本票必須記載下列事項:表明“銀行本票”的字樣、無條件支付的承諾、確定的金額、收款人名稱、出票日期、出票人簽章。
3.銀行本票可以用于轉賬,注明“現金”字樣的銀行本票可以用于支取現金。
提示:“現金”字樣的銀行本票,票據喪失后,可以采取“掛失止付”形式補救。
4.申請人或者收款人為單位的,銀行不得為其簽發現金銀行本票。
5.銀行本票可以交付收款人,也可以背書轉讓。
6.銀行本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最長不得超過2個月。
提示:(1)銀行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個月;(2)商業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到期日起10日內;(3)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l0日。
7.持票人超過提示付款期限不獲付款的,在票據權利時效內(自出票之日起2年)向出票銀行作出說明,并提供本人身份證件或單位證明,可持銀行本票向出票銀行請求付款。
8.銀行本票限于見票即付,在持票人提示見票時,出票人(銀行)必須承擔付款的責任。
四、支票
支票,是指出票人簽發的、委托辦理支票存款業務的銀行在見票時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
1.單位和個人在同一票據交換區域的各種款項結算,均可以使用支票。
提示:(1)匯兌、委托收款、銀行匯票、銀行本票、支票:單位和個人均可使用;(2)國內信用證、托收承付、商業匯票:個人不能使用。
2.記載事項:
(1)必須記載下列事項:表明“支票”的字樣、無條件支付的委托、確定的金額、付款人名稱、出票日期、出票人簽章。
(2)授權補記:支票的金額、收款人名稱,可以由出票人授權補記。未補記前,不得背書轉讓和提示付款。
(3)更改:票據上的金額、出票日期(或者簽發日期)、收款人名稱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據無效。
3.支票種類:分為現金支票、轉賬支票和普通支票三種(目前只有前兩種)。普通支票可以用于支取現金,也可以用于轉賬。
4.出票人可以在支票上記載自己為收款人。
5.支票出票人的簽章
(1)出票人為單位的,為與該單位在銀行預留簽章一致的財務專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權的代理人的簽名或者蓋章。
(2)出票人為個人的,為與該個人在銀行預留簽章一致的簽名或者蓋章。